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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指工业行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示范企业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拥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三)在省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研发机构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5人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一般应是从业人数的5%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以上,资产总额在4000万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1000万以上。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连续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明确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与行业上下游企业、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长期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业绩,并与本领域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建立了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六)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在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能减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七)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认定申请
企业向所在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组织评审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答辩、评审。
(二)依据答辩、评审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专家答辩、评审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年度评价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评价办法:
(一)示范企业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编制评价材料并报送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对示范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一式三份)。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依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示范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依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销称号。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一)当年评价不合格。
(二)示范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三)示范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六)示范企业发生意外灾害、非人为因素等造成停产、转产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否则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撤销的示范企业发文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示范企业材料和示范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被撤销称号的示范企业,由各市(州)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在发文公布15日内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发文一次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 对示范企业申报的项目,在省级财政工业发展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十一条 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原则上从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产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