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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鼓励引导、重点资助、管理规范”的原则,专门用于资助我省专利申请、维持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财政厅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项目、受理审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资助项目储备库,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方案中涉及项目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四川省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准)的专利。多个专利权(申请)人共同的,以第一专利权(申请)人为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包括
(一)有效实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第四至六年年费。
(二)通过PCT等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产生的官方规定费用、检索费和代理费(以下简称三费)。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年费原则上按实际缴纳额全额予以资助,但对同一个人资助资金总额一年不超过3万元,对同一单位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5万元。
(二)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可以分阶段资助,各阶段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原则上在国际申请阶段和进入国家申请阶段分别按不超过三费实际发生额70%予以资助;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的专利,按不超过三费实际发生额85%予以资助。以上对同一个人资助资金总额一年不超过3万元,对同一单位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5万元。
(三)对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创新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取的专利,可根据实际情况重点予以资助,资助资金总额一年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资助年度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的专利费用可以申请当年的专利资助。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审核、资助等相关情况在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申报人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第3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知发〔201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