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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专利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1-22 关注  西青区知识产权局

  西青区专利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西青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提升我区企事业单位专利数量和质量,推动专利转化,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征集2017年度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项目的通知》(津知发规字〔2017〕3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强企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1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青区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以下简称专利试点)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通过设定标准,政策引导,支持专利布局申请、授权、维持和转化,形成一批专利优势企业和一批有影响力的专利密集产品(技术),推动全区产业创新。

  第三条 专利试点申报、审查验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基础条件和试点最终效果并重。

  第四条 区级专利试点单位周期为1年,起始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申报下年度专利试点单位。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立专利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将专利工作融入到立项、研发、生产、销售等创新转化全过程。

  第六条 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围绕企业主营产品(技术),制定专利申请计划。优化专利布局,提升专利与主营产品(技术)关联度。

  第七条 着力提高专利授权率。做好专利申请后续工作,及时跟踪专利审批进度,及时交纳实审费、证书费,及时做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补正等工作,努力提高专利授权率。

  第八条 做好授权专利的管理。做好专利授权后的管理工作,及时交纳专利维持费,推进专利托管,防止因不交、漏交维持费造成弃权。

  第九条 促进专利成果综合利用。加大专利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力度,加强专利转化的投入,提高专利转化率。积极利用专利进行质押融资、投资入股,推进专利运营、流转交易,提高专利运用效率。

  第十条 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关注国内外专利信息,积极发现专利侵权线索,参加专利保险,主动进行维权,提高专利产品(技术)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试点条件

  第十一条 专利试点单位需达到以下条件:

  1.在西青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或区属事业单位。

  2.申报试点单位的企业,应有实际经营活动,拥有自有产品(技术)。

  3.试点期内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含)以上且有1件发明专利申请,所申请专利与企业产品(技术)密切相关,并且企业拥有有效专利数量较上年保持正增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试点单位:

  1.有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的。

  2.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的。

  3.申报单位经营范围涉及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

  4.对知识产权调查统计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

  第十三条 为推动企业围绕主导产品(技术)进行专利布局和创新,在专利试点企业中开展专利密集产品(技术)和专利优势企业培育工作。

  (一)专利密集产品(技术)培育。试点期内,企业围绕一项主导产品或技术(单项产品或技术年销售收入需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完成2件发明专利申请,并且在专利授权方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产品(技术),试点期内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含)以上;对没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产品(技术),试点期内专利授权量达到7件(含)以上。

  同一企业可以进行若干个专利密集产品(技术)的申报。

  (二)专利优势企业培育。企业拥有有效专利15件(含)以上(其中有发明专利),试点期内企业年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含)以上且有3件发明专利申请。开展专利优势企业培育的企业需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并推荐辖区单位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西青区专利试点单位申请表》。

  2. 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涉及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申报专利密集产品(技术)的需提供该产品(技术)年销售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证明材料(产品专项审计报告或产品销售票据);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申报专利优势企业培育的需提供15件(含)以上有效专利(其中有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规模以上企业或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单由区知识产权局协调统计局提供。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主管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条件即为审查合格,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提交局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的申报单位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为专利试点单位并由区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全区试点单位,试点期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考核。

  一般在试点期满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据第三章申报条件及实际完成情况,对试点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验收考核。

  对列入上年度专利非正常申请名单的单位视为考核不合格。

  试点单位考核结果由区知识产权局公布。

  第十八条 考核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试点单位的管理、推动专利成果转化和验收考核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检查督促试点单位按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第二十条 通过考核的不同类型试点单位享受区级相应专利资助政策。开展专利密集产品(技术)并通过考核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专利密集产品(技术)项目;开展专利优势企业培育并通过考核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专利优势企业培育项目。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核的试点单位免申报自动成为下一期试点单位,到期后按同期试点标准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取消专利试点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属事业单位申报专利试点的,参照本办法组织。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发现申报材料不实的,取消试点单位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青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青区专利试点单位实施管理办法》(西青科〔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