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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年)》(苏办发〔2015〕34号),落实“两聚一高”战略任务,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现就做好2017年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组织推荐工作由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省级众创空间基本条件(苏科高发〔2015〕160号),以及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的要求,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进行组织。
2、本年度将优先支持由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共同打造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1)支持各地根据经济转型升级方向和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在细分领域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众创社区内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2)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等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建设的众创空间。
(3)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
3、申请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众创空间备案表(见附件1)、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相关证明文件(清单见附件3)等申报材料;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后,上报设区市科技局(科委);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国家级高新区内众创空间应向所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后,统一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4、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建设内容等行为;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将盖章的推荐函、《申请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申请备案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二份,纸质版加盖运营单位公章),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9月29日前,分两批报送至省科技厅委托受理单位(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联 系 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唐余康
省科技厅高新处 王洪荣
联系电话:025-83232116、57711620
电子邮箱:jscxcybgs @163.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37号江苏科技大厦408室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