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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8-01-23 关注 

  关于印发《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3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8〕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


 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识川府发〔2013〕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产业技术创新、培育新经济新产业、经济运行应急与要素保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资金由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 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

  (二) 技术改造与转型升级;

  (三) 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

  (四) 新兴产业及高端成长型产业培育和发展;

  (五) 工业经济运行应急与要素保障;

  (六)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组织实施。工作指南原则上应于上年度下半年或当年度上半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资金申报、方向、条件和程序等工作要求。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申报资金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发布工作指南并组织实施;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资金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发布工作指南并组织实施。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采用专项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保险补偿、股权投资、信用担保、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财政厅将工业发展资金列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资金预算时,按规定程序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地方经信部门负责项目执行情况全过程监督管理,除省上有明确规定外,项目验收工作由地方经信部门组织开展;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财政厅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工业发展资金必须按照下达的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的工业发展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处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并及时上缴省级财政,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省级财政。同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60号)、《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69号)、《四川省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74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92号)、《四川省工业经济运行应急与要素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7〕9号)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