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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10-30 关注 

  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少年(儿童)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天津市体育局主办的及天津市体育局与天津市教委联合主办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市单项比赛的青少年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天津市游泳、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对本项目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青少年运动员参加天津市体育局主办的及天津市体育局与天津市教委联合主办的天津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市单项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 各区县体育局、教育局,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馆、校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经天津市体育局认可的单位注册、参赛。

  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4年。

  第九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天津市体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当地区县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学籍证明,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一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天津市体育局或经批准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逾期不确认,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凡年满8至16岁运动员首次注册时,须按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有关规定进行骨龄测试,合格者发给注册证。

  第十三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和参赛资格。

  第十四条 注册证由天津市体育局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天津市体育局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举办的全市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第十六条 各区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各运动项目馆、校的运动员,也可代表各区县体育局、教育局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俱乐部(馆、校)。

  第十七条 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十八条 市体育局直属单位的运动员的注册权,属于原输送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的学生运动员,小学、中学毕业后,进入新的区、县和学校的当年底,学生的代表注册权属原注册区县和学校。第二年新区、县和所在学校出具注册相关证明可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的学生运动员,在原注册单位训练超过两年以上,转入新的区、县和学校后的第二年,若有天津市市运会,经双方协议可双重计分。

 

  第三章 参加比赛

  第二十一条 代表各区县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地区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市比赛。运动员注册证遗失,必须及时向市体育局或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经审核并交纳100元测试费后补办。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参加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注册单位应先对运动员的代表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准确无误后再向市体育局或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申请注册。对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市比赛、停止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裁决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体育局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体育局和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20天内,向市体育局和市教委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体育局和市教委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八条 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天津市体育局。

 

  附件2:

  关于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确认的方案

  根据《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津体〔2006〕7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全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确认工作将于每年度10月中下旬进行。现将天津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确认的方案制定如下:

  一、注册、确认工作必须严格按《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注册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

  二、注册年龄:8----16岁的运动员进行注册和骨龄测试,17----18岁运动员只注册,不测骨龄。年度注册合格的运动员,需参加下一年度确认。年度注册合格的运动员,市体育局将统一颁发《业余运动员资格证》,否则,不得参加年度天津市青少年(儿童)比赛。

  三、本市青少年业余训练运动员注册:必须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在津上学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及天津市青少年业余训练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一份,按协议书要求认真填写,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各单位确认、注册上报时,必须按运动项目分类,并严格按市体育局青少处下发的统一格式的《运动员确认或注册统计表》(EXCEL表)填写电子表格。《注册表》中不填写“X光号、年龄、骨龄、骨龄差”项,《确认表》只填写“序号、注册证号、单位、项目、姓名、性别”项。

  五、注册前审表时间:为提高注册日当天工作效率,每年9月中下旬为前期审表时间,各单位到体育科研所审验表格、协议及学籍证明。各单位必须用统一下发的《注册表格》(Excel表)填写文件存储到U盘,并按各运动项目用微机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将U盘、协议、学生学籍证明交承办单位(天津市体育科研所)。规定时间不参加审表,不予办理注册确认。

  六、运动员注册时,如骨龄超出规定范围的,可颁发注明骨龄超出年龄、有效期为一年的《天津市体育局体育竞赛注册证》。

  七、运动员只能参加所注册项目比赛,不得跨项目、跨单位参赛,各项目注册后方可参赛。

  八、注册运动员的年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过期者不予注册。

  九、在进行注册运动员注册资料审核时,如发现有注册运动员资料不齐全或造假者,一律不予注册、确认,并不再补注。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工作,要深入各级训练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审核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和我市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严格把好青少年运动员的选材、培养工作,杜绝注册中的弄虚作假现象。

  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以上要求和规定,以各区县体育局、青少年活动中心、霍元甲武校为单位,派专门负责人组织好运动员。注册、确认、发证均按规定时间以团体形式,不接待个人,发证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予补办。

  十一、为保证工作秩序,注册当日严禁运动员家长及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违反者取消注册资格。

  十二、参加注册运动员,左手不要佩戴手表或饰物。

  十三、本次注册、确认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单位提前做好确认、注册的准备工作。

  十四、注册、确认工作承办单位:天津市体育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