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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11-15 关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津财规〔2018〕20号

  2018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设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防控风险,提高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以下简称交易项目)指由线上线下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

  第三条 为鼓励科技成果实现网上平台交易,市财政安排资金对交易项目实施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科委以科技成果交易量为绩效考核目标,对转化或应用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科技成果的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给予补助。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各类线上线下交易服务的机构。线上技术转移机构专指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上平台,是为确保线下技术转移机构完成交易,提供信息资源、交易规范和交易保障的服务机构。线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技术对接、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等服务,结合线上机构提供的服务,直接促成交易的服务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应在市科委进行登记。技术经纪人应为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在册人员。

  第五条 交易项目实施为三年期,第一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第二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第三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补助跨四个财政预算年度,本年度补助资金于当年完成拨付。

  第六条 资金分配及管理原则

  (一)突出绩效。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加强事前审核、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保障重点。统筹考虑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年度目标和技术成果的贡献,聚焦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和行业特点,重点保障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发展,科学合理安排补助资金。

  (三)专款专用。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实施资金后补助机制。补助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挤占挪作他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科委是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设立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科委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补助资金的清算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监督,并配合市科委、市财政局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报送材料真实有效。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发挥资金效益,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补贴方式、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参与科技成果交易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绩效、通过审验后,根据标准据实核定补助资金,按照拨款计划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企业补贴

  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5%、4%、3%的标准退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经核定拨付的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二)技术转移机构补贴

  1.线下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受让交易。对促成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完成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2%、1.5%、1%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技术出让交易。对促成我市法人单位为出让方的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1%、0.8%、0.5%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同一交易的受让、出让补助不可兼得。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线上技术转移机构

  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0.5%、0.4%、0.3%的标准进行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上述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经核定拨付的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三)技术经纪人补贴

  技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30%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技术经纪人实际贡献进行分配。技术经纪人分配所得奖金不纳入技术转移机构日常薪金体系,单独奖励发放。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提成部分。

  (二)认定登记为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交易项目。

  (三)交易成果已在本市科技计划转化类项目中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委托或受让企业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项目受理通知中的流程进行申报,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委对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补助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市科委或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 市科委对线上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能力、交易量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市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八条 市科委应从每年三季度起研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按预算管理要求,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及时将编制的预算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科委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工作,以及对资金分配使用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申请补助资金的依据;已经获得补助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四条 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在补助项目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补贴项目资金管理遴选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在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受理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补助资金进行公示;

  (三)补助资金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