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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4-04-17 关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津科社〔2014〕45号

  2014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普工作更加贴近民生,提高我市公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基地是指依托科普专业设施从事科普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我市居民参与体验科普活动的重要平台,是针对全市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天津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天津市科普基地主要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旅游基地、科普传媒基地与科普培训基地。

  第五条 申报天津市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制定了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规划,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

  (三)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满足其从事科普工作的需要。

  (四)具备相应的开展科普工作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

  (五)每年至少在周边地区和边远地区组织或参与两次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六)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第六条 申报天津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须拥有1个以上的200平米科普主题展厅;主题展厅年接待量达到1万人次以上;有专职科普人员10人以上;年开放天数达到200天以上。

  第七条 申报天津市科普旅游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科普旅游景区(点),已经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的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认定,并具有突出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旅游景区(点)。

  第八条 申报天津市科普传媒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二)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第九条 申报天津市科普培训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二)具有五名以上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

  (三)从事过科普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四)有针对科普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申报:

  (一)申请与推荐

  申报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书》,并向所在区县科委提出认定申请,区县科委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初审后,推荐至市科委。

  (二)评审

  市科委根据认定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认定意见。

  (三)认定

  拟认定的科普基地名单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天津市科普基地应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在年度末应对基地的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天津市科普基地三年评估一次,对于评为优秀的基地将在下一年度的科普计划中给予支持,评为不合格的基地将不再列入序列。

  第十四条 天津市科普基地发生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市科委报告。

  第十五条 天津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列入“天津市科普基地”序列。

  (一)基地发生重大变化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未向市科委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