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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
(松生〔2017〕12号)
2017-12-13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注册地在松山湖(生态园)的科技型企业或传统优势企业;
(二)与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具体名单以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官网公示为准。
本办法不予资助范围包括:在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示期间,接到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经核实的对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反馈,经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决定不适合给予奖励的申请企业。
二、融资担保费补贴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生态园)的科技型企业或传统优势企业;
2.通过与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以融资担保方式获得贷款,且放款机构为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的合作银行;
3.获得的融资担保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等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补贴标准:对获得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项目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90%补贴;同一企业担保费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每年年度最高补贴30万元。
三、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与奖励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东莞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2.与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
3.担保对象为注册地在松山湖(生态园)的科技型企业或传统优势企业,且该笔担保业务的放款机构为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的合作银行。
(二)风险补偿标准:对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园区内实际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本金损失)且已经核销处理的,按其在松山湖(生态园)当年新增业务发生余额的10%为限提供风险补偿;对单个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补偿,每年不超过500万元。风险损失总额低于限额的,给予全额补偿;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融资担保公司自行承担。
(三)奖励标准:融资担保公司在松山湖(生态园)开展担保业务时,当年没有发生代偿损失的,可按其在松山湖(生态园)新增担保业务发放量的1%给予业务奖励;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首笔信用贷款风险补偿与奖励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获批在松山湖(生态园)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并与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向注册地在松山湖(生态园)的科技型企业或传统优势企业发放首笔信用贷款。
(二)风险补偿标准:对合作银行向园区企业发放的首笔信用贷款出现坏账的,可按该笔信用贷款业务本金损失的20%给予补偿,单个企业所获得的享受风险补偿扶持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银行从市园两级财政获得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不能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本金损失总和。信用贷款风险损失的认定条件由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签定的合作协议作具体约定。
(三)奖励标准:对合作银行开展首笔信用贷款业务且当年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中,按银行当年新增企业首笔信用贷款实际发放总量的1%给予业务奖励;每家银行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合作银行须定期将首笔信用贷款企业名录报送至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备案,报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
五、信用贷款贴息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生态园)的科技型企业或传统优势企业;
2.通过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合作的银行取得企业信用类贷款;
3.获得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等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贴息标准:对从合作银行获得信用贷款的企业,可按照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如贷款为首笔信用贷款,则按该企业对该笔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市园两级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9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
六、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再补助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松山湖(生态园)的科技型企业或传统优势企业,并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备案登记,从贷款机构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贷款机构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东莞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在东莞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2.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专利价值评估,并已通过《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获得东莞市财政的评估费资助。
(二)再补助标准:对受扶企业按实际评估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七、科技保险补贴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注册地在松山湖(生态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本条款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
2.已获得当年市科技局科技保险补贴;
3.科技保险承保机构为市科技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保险机构。
(二)补贴标准:对投保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投保一般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总额度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