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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际性研发机构、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
第二章 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第三条 资助的范围
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独立外资研发机构”);
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蓉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以下简称“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
第四条 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研发经费具有保障;
(三)研发机构总人数在20名以上,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先进的实验设备等研发条件。
二、申请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运行资助的主体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外资独立法人机构,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蓉设立了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研发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发机构总人数10名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三)与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工作,建立了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合作研发成果确定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 资助的金额
对在蓉注册成立的外资独立研发机构并符合相关资助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第三章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第六条 资助的范围
在蓉的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知名企业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在蓉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七条 资助的条件
申请国际联合研发项目资助的主体应为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
(二)我方参与单位具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基础条件、科研实力和人才团队;
(三)国外参与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在所在行业具有较高的国际影响力;
(四)合作双方应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稳定的合作机制、清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合作双方科研设备和信息共享,研发经费联合投入,开展人才培养和互访交流;
(六)合作项目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产品或服务已有市场销售,且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力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资助的金额
对经评审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
如申报项目已获得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的将不再重复资助。
第四章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第九条 资助的范围
新获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参与国际大科学和大工程研究计划,承担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第十条 资助的金额
对新获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承担上述相关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五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的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年度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的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登录“成都科技网”(www.cdst.gov.cn)进入《成都市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通过并填写单位信息表后方可进行资助申报;
(三)获得申报资格的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相应的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按程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组织相关市级部门对外资研发机构、联合研发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核;
(五)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现场考核情况确定拟立项项目,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且申报信息真实的项目,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的时间
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每年7月为年度评审工作受理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申报的材料
资助申请单位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申报材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现场查验:
申请外资研发机构资助的单位须提交《成都市独立(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申报表》;
申请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单位须提交《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申请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的单位须提交《成都市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申报表》。
申请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配套资助的单位需提交科技部相关批文。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生效,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