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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4 浏览量:1006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6-10-24/2016-11-25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新时期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内容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评定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成立,发展方向明确、有专职运营团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引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启新   于乔

  电话:010-88656206  88656203

  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孵化器管理处,100045

  电子邮箱:sunqx@ctp.gov.cn


政策依据

2018-12-14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历年申报通知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

2022-05-24 | 资助企业数:
科技部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2022-04-22 | 资助企业数:
​科技部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2022-03-16 | 资助企业数: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21年度拟备案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公示
2021-12-14 |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公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0年度评价结果的通知
2021-11-23 |
关于天津市拟推荐认定202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公示
2021-01-27 | 资助企业数:
科技部关于公布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2020-12-31 |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20年度拟确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公示
2020-12-18 |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公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19年度评价结果的通知
2020-11-09 |
关于天津市拟推荐认定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公示
2020-05-08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2019年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拟奖励名单的公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019-12-26 | 资助企业数:
关于公布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2019-07-19 |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拟推荐认定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公示
2019-05-13 |
2018年我市绩效考核优秀和良好的国家级孵化器拟奖励名单公示
2017-12-11 | 资助企业数:
关于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公示
2015-12-31 | 资助企业数:
关于公示2015年度拟推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