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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天津市2021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事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10-13 浏览量:114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10-13/2021-10-31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3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天津市2021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事项申报指南

    

  根据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境外投资,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2020年我市企业从事上述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②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境外捕捞讯息)代理(咨询)费、(捕捞船只)船舶注册费。

  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④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⑤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发生的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2.对外投资项目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得权益产量(指我市企业在境外通过投资及合作方式开发农林矿业项目,并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农林矿权的权属证明,所开发和生产的各类能源和产品,不含从境外购买的)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苜蓿)、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金、锰)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启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我市企业或其境外全资子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补助标准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保函费用

  对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总包或分包境外工程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期保函,发生的境内外银行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其中,对在“一带一路”国家,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石油化工领域的项目,发生的境内外银行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事件、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二)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实施贷款的主体可为我市企业或其境外控股企业(含对外承包工境外项目部),贷款银行可为境内银行或当地银行,贷款须用于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人民币贷款贴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此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外币贷款年贴息率3%,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享受贷款贴息的项目,连续资助不超过5年。

  上述支持方向,单一项目享受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申报多个项目的同一企业享受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服从商务主管部门对业务的监督管理;

  3.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等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项目适用时间:费用发生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具体明细见附件。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有关要求

  (一)申请企业、单位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完成项目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一楼大厅。联系电话:58366501。

  (二)申请企业、单位须按照申报材料说明的要求提交材料,规范排序、装订(见附件一),市商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审核,并抽取部分项目查验原件,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申报企业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三个平台,进行“近五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自查,窗口接件人员进行核查,第三方审核机构披露查询结果。

  (四)当年已获得其他中央、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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