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天津市关于发放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有关工作提示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发放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有关工作提示的通知

发表于:2021-11-25 关注 

  天津市关于发放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有关工作提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市2021年第一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获得全国高企认定办批复(名单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444/202111/9f454fbf6fb049ceb479126a15338a1a.shtml),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现已制作完成并由各区科技局代为发放。请各区科技局通知相关企业领取证书,确保证书发放安全有序。

 

  一、领取时间及地址

  请于12月3日前到企业所在区科技局领取证书。

 

  二、联系方式

 

  三、所需材料

  请携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领取回执原件(见附件)和领取人身份证原件。

 

  四、相关提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特别提示:市高企认定办未指定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