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2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印发天津市2022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7 浏览量:80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9-07/2022-09-20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贷款贴息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2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合作区实施企业:
  为支持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我市企业建设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22〕22号)的精神,制定了天津市《2022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2年9月7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外经处  于澄;联系电话:022-58665523;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纪房余;联系电话:022-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申报指南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22〕2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请条件
  本指南所称合作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合作区实施企业(申报单位)应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的2021年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结构良好,不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不存在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况。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合作区实施企业,按照年度预算安排,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在境内银行取得的专项用于合作区建设的1年期以上外币贷款给予贴息。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合作区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金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融资及相关支出情况、申请合作区资金需求情况等;
  2.2021年度审计报告,合作区实施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2021年度审计报告,报告中须对企业各项负债进行详细披露,应包括负债金额、到期日等详细信息;
  3.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相关文件(复印件);
  4.商务部、财政部下发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复印件);
  5.实施企业在合作区所在地以合资方式开展建区活动的,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复印件);
  6.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7.2021年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
  8.其他单位账户存根(见附件2)。
  (二)申请材料及资金申请材料数据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申请材料中外币统一按照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
  (三)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须真实合法,在首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A4纸,卷内文件要按顺序排列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凡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全部材料,一式一份。另附《其他单位账户存根》原件两份。

  四、申报程序及监督检查

  请合作区实施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报送各项材料规范、真实、准确,并于2022年9月20日前报送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涉及的企业或机构按15%比例进行抽查确认。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项目查验原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项目情况及资金支持额度,并予以公开。市商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一楼大厅
  报送联系电话:022-58366505
  政策咨询电话:022-58665523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