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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印发2022年天津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8 浏览量:138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11-02/2022-12-31
  • 项目类型 :
      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5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天津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减轻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对会展业的影响,帮助会展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支持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提振行业信心,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2年度天津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  李士琳;联系电话:18920175638;

  市财政局  赵成涛;联系电话:022-23391879)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度天津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为减轻新冠疫情对本市会展企业的影响,支持本市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对原定于2022年1月至10月底在天津专业展馆举办,受疫情影响延期,且在本年度在津举办的商业展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政府主办展会不在支持范围)。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举办展会资格,依法经营且在津举办展会、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的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支持条件

  1. 成就展、文化节庆、科普、人才交流会、体育活动及有关赛事中带有的展示展销活动等项目除外;

  2. 申报单位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失信、不良记录及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已注销的企业除外。

  3. 申报单位的展会项目需2022年在津举办。

  4. 申报单位本年度内未享受过同类纾困类政策补贴。

 

  三、支持标准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商业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2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展会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个展会项目年内多次举办的只享受其中一次展会补贴资金。

 

  四、申报材料

  1. 申请表和申报承诺(格式详见附表)。

  2. 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2022年原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未签订2022年原定档期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原件)。

  4. 展览项目延期后,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或者变更、补充协议。如因疫情影响变更场馆开展的,提供实际开展的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 展览项目场地租赁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申报结束后正本退还。)

  6.  展馆出具的展览会举办证明。

  7. 委托书(多家共同主办的展会需提供委托一家主办或承办单位申报的委托书)。

  以上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左侧装订成册,且应按照要求加盖公章。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展会举办完成后,申报单位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津市商务局会展经济处(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报送时间:2022年11月8日—2022年12月31日;联系人:董新;联系电话:022-58665567)

  (二)项目审核。天津市商务局会展处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初审,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拨付资金。市商务局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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