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2023年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实施细则

申报已结束2023年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量:257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6-20/2024-01-25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2023年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港产城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托天津港优势,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我市企业扩大优质商品进口和销售规模,提升天津港国际影响力,更好服务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大局,助推我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

 

  二、支持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以港兴贸、增量优先”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第三方评审、社会公示,促进天津港口业务扩围增量,形成“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新格局。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申报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自境外进口《天津市鼓励进口商品目录(2022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商品,以申报企业2022年度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目录》中商品的进口金额为基数。申报企业2023年度进口金额不超过基数部分,对其核定的进口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增量部分(2023年度进口金额减去2022年度进口金额的部分)给予不超过3‰资金奖励。每个申报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鼓励申报企业自天津港进口通关,对从天津港进口通关的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商品加大资金奖励力度。奖励资金标准按照整体资金安排和实际申报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最高奖励标准。

  申报企业进口大豆、铁矿砂及其精矿、液化天然气的,年度核定进口金额须达到5亿元以上;申报企业进口肉及食用杂碎类、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类、乳品类的,年度核定进口金额须达到2亿元以上;企业进口其他《目录》中商品的,年度核定进口金额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

 

  四、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现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企业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境内收货人。

  (三)进口商品的进境日期、商品名称、进口金额(总价、币值等)、入境口岸、监管方式等信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为准。

  (四)同一申报企业的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市级财政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2);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申报企业实际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纳税额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版(申报企业用单一窗口(天津)端口进入并完成申报的,可不提供相对应的进口报关单);

  (四)市商务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盖申报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六、申报及审核

  (一)项目申报。申报企业于2024年1月2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材料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一式1份含电子版U盘)。

  (二)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申报企业和申报内容等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在《项目资金申报书》上签署项目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项目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天津商务网上对项目申报情况给予公示。

  (三)项目审核。市商务局按照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审核结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天津商务网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申报企业。

 

  七、附则

  (一)同一投资主体(或个人)因奖励进行企业间业务迁移,在计算企业进口金额(销售额)基数时,合并计算。

  (二)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三)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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