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施“扬帆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施“扬帆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 “扬帆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帆计划”是指我省组织实施的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包括粤东西北地区竞争性扶持市县重点人才工程、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紧缺拔尖人才、培养两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及博士后扶持等项目。
第三条 广东省实施“扬帆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粤东西北地区组织实施“扬帆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绩效优先、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七条 省委组织部(主管部门/牵头部门,下同)牵头负责“扬帆计划”组织实施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竞争性扶持市县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省委组织部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安排建议,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组织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八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办部门,下同)职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评审,向省委组织部报送项目安排建议,项目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考核,绩效管理,结题验收等。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引进紧缺拔尖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技能人才以及博士后扶持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评审,向省委组织部报送项目安排建议,项目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考核,绩效管理,结题验收等。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十条 省直、中直驻粤主管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所辖)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十一条 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扶持范围。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个地级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以及惠州市的龙门县和肇庆市的广宁、德庆、封开、怀集县。
(二)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受资助单位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支持受资助人开展研究工作、改善受资助人的生活条件等,包括人才工程经费、科研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三类。
1.人才工程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受资助单位组织实施入选的重大人才工程,以及与该人才工程的相关支出。
2.科研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部协作费、单位管理费和其他支出。
3.生活补贴。主要用于改善受资助人的生活条件,由受资助人支配使用(团队生活补贴由团队带头人支配使用)。
(三)资助标准。
1.竞争性扶持市县重点人才工程。省财政对市级项目每个补助150 万元、县级项目每个补助80 万元。
2.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省财政按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个团队补助800万元、500万元或300万元,其中90%用于科研工作经费,10%用于生活补贴。
3.引进紧缺拔尖人才。省财政按两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资助100万元、50万元,其中80%用于科研工作经费,20%用于生活补贴。
4.培养高层次人才。省财政补助每人20万元科研工作经费。
5.培养高技能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1万元生活补贴。
6.博士后扶持项目。省财政给予每名在站博士后每年12万元科研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
7.专项资金评审、项目中期考核、验收等工作经费,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评议等方式分配。
第十三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受资助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个团队和每人只享受一次专项资金资助。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委组织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年度人才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报“扬帆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向省直、中直驻粤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申报受理、前置审核、组织评审,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
第十八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评审结果,拟定入选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公示后报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省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单位,收到省下达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二十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督促用款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用款单位在经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对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并按照隶属关系报送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额度内明细支出项目确需调整的,由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在结题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各资助项目的实施期限。
(一)竞争性扶持市县重点人才工程项目1年。
(二)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5年。
(三)引进紧缺拔尖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3年。
(四)博士后扶持项目站内资助实施期不超过2年。
(五)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暂不设资助实施期限。
第二十三条 资助实施期内,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应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资金预算使用资金,设立专账进行核算,确保资金用于规定用途,并按以下要求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一)竞争性扶持市县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受资助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自评并报送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引进紧缺拔尖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和博士后扶持项目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自评,并于第二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和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人员到位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在资助实施期内,如受资助人的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受资助人及新用人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经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未使用资金可转至新单位,受资助人可继续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资助实施期内,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提出终止资助申请,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资助终止后,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将视情节予以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
(一)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作计划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在资金申请、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或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六)其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中期考核及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资助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进行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资助实施期第2年或第3年进行。有资助实施期的项目应进行结题验收,安排在资助实施期满半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资助继续执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冻结已拨但尚未使用的资金;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整改,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半年内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视为考核合格;复核不合格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条 结题验收结果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验收不通过的,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应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在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接受验收。重新验收仍未通过的,视为结题验收不通过。结题验收不通过的,按合同约定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号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省直、中直驻粤主管部门及地级以上市归口管理部门和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绩效评价可结合日常管理、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工作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究责任,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5年内不得再申请“扬帆计划”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