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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4-09 关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津科金〔2016〕152号

  2016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进一步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为进入公开资本市场打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部署,组织各区科委、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全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服务机构,对开展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辅导、培训,帮助解决相关问题,解答业务咨询,确定股份制改造计划。重点培训股份制改造的相关政策、业务操作流程、服务机构的选择、融资、法律与财务知识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法律、财务等咨询服务的股权投资机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二章 申请流程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前,须经区科委登记后向市科委委托的受理机构备案,备案文件作为资金补贴发放的基础依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成时间,须经市科委复核。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应按照股份制改造相关流程,在服务机构的辅导和服务支持下,完成股份制改造相关工作。并在所在区域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为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创造条件。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其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评估费、法律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部分相关费用,可以申请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

  第九条 申请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申请表(原件);

  (二)天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五)服务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工作文件(复印件);

  (六)股份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第十条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科技型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企业情况在市科委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补贴标准、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补贴内容包括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费、法律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相关费用。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委向市财政局提供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区财政按市财政补贴额给予1:1比例配套补贴。

  第十三条 科技型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的3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补贴的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初审结果报送市科委。

  第十五条 市科委对受理机构报送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计划通过区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的科技型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对已发放补贴的,追回已发放补贴资金,并取消企业在今后三年内申请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地在滨海新区按照《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滨金〔2016〕5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津科金〔2014〕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