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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天津市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6 浏览量:53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8-15/2023-08-21
  • 项目类型 :
      农业科技/农业补贴,龙头/标杆/骨干/示范企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天津市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科院、食品集团及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3〕5号)安排,现将我市开展第八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量和条件

  (一)申报数量:农业农村部分配给我市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名额为2家。

  (二)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具体要求遵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基本标准执行。同时,按照全国联席会议议定的“提高认定门槛,确保优中选优”原则,此次认定提高了四项重要指标的标准:东部、中部地区企业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交易额)、带动农户数等四项重要指标在原标准基础上同时提高20%,西部地区提高10%。具体如下:

  1.综合实力。资产规模,东部地区企业资产总额1.8亿元以上;东部地区固定资产总额600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东部地区年营业收入2.4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8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年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2021年标准按3.85%,2022年标准按3.65%)。市场竞争力,企业创新能力、产品科技含量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2.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紧密,企业应与农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模式,让农民分享更多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东部地区企业直接或紧密联结带动农户数量480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带动农户数量需达到4200户以上。基地直采比重大,从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3.履行社会责任。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重大违法行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其他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大豆企业、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可以申报,参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但对企业从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比、企业产品竞争力等不作要求。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注册地在有农业区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申报材料。其他企业由其隶属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

  (二)主管部门初审。请各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办法》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

  (三)市农业农村委审核。按照《办法》规定,市农业农村委对申报企业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将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意见。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同意后,市农业农村委正式行文上报农业农村部。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各主管部门务必于8月21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完整版初稿1份报送市农业农村委进行初审,待市农业农村委审核通过后,各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进入“乡村产业监测管理系统”填报经济运行表,网址为https://xccyjcgl.agri.cn/(由于系统正在进行安全检查,请于8月23日后登录系统进行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一式3份)胶订成册及区政府(集团公司)推荐函于8月28日前一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四、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认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认定、廉洁认定。

  (二)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联系人:单磊、蔡楠

  联系电话:022-88290610

  邮箱:snyncwcyc@tj.gov.cn

  2023年8月15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