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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研发平台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73号)规定,为推动重庆市科技研发平台专项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科技研发平台是指按照“开放共享、协同创新、市场运作”要求建设的重庆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庆市协同创新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技术创新、产业变革要求的研发机构。
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是产学研多方合作共建、实施市场化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围绕区县主导产业或全市重点产业需求,主要从事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具备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能力。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组建的,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或独立法人机构 ,是组织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设施设备先进的科技研发平台。
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组建,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实体或独立法人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运用、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具备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能力。
重庆市协同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牵头,整合科研院所、高校科技资源,或由科研院所牵头,整合企业、高校科技资源共同建设的,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联合攻关,提供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技术转化、人才培养等服务的相对独立科研实体。
第三条 科技研发平台专项按照“需求引导、自愿申报、评审授牌、考评择优、事后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科技研发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市科委是科技研发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管理与指导服务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研发平台发展的相关政策,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申报指南;
(二)组织开展研发平台申报、评审授牌、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研发平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研发平台、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科技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和追踪问责;
(五)不定期公布研发平台整体建设情况。
第五条 研发平台建设单位是研发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研发平台建设发展提供仪器设备、场地设施、人力资源等条件保障,每年定期投入运行经费,推动研发平台持续提升创新能力;
(二)成立研发平台管理委员会,负责聘任研发平台负责人及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协调解决研发平台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及时向市科委报告研发平台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平台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配合市科委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配合市科委对平台建设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负责科技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技研发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针对重大科学问题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或工程化开发,产出原始创新成果,推动产业技术进步;
(二)培养、聚集优秀科技人才,打造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
(三)围绕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需求提供技术研发、技术推广运用、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服务,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研发平台年度计划与申报指南制定。
(一)市科委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全市科技工作重点任务,编制研发平台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建设工作计划,广泛征集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设需求,组织专家论证后编制申报指南,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申报研发平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单位必须是在渝法人机构,能为研发平台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研究基础和行业特色,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一般应为申报单位自主建设且有效运行1年及以上的研发机构;
(三)有较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有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相对稳定的科技人才队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占一定比例;
(四)具备满足研究开发需要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等条件,研发场所面积相对集中;
(五)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能有效开展协同创新和对外服务,科技创新绩效比较显著;
(六)研发平台的负责人和成员应当符合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第九条 研发平台申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科委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申报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5个工作日。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具体条件、申报材料、支持方式,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
(二)建设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自愿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
第十条 研发平台申报应当填写申报书,并提供要求的相关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对申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结果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
2.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4.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对形式审查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市科委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市科委应当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评审方式开展研发平台申报评审。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奇数专家构成,以同行专家评议为主。
第十三条 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拟定授牌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授牌。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研发平台的建设、运行经费以建设单位投入和市场化手段筹措为主,市科委以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一)对新建本行业、领域具有示范试点效应,且符合市科委当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要求的研发平台,按照“总额控制、评选择优”的原则,给予能力建设引导性后补助,补助经费一般为50万元。
(二)开展研发平台绩效考评,对创新成效较为显著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三)引导科技金融、区县政府产业基金等支持研发平台。鼓励当地政府对围绕区县主导产业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配套支持。
市外高水平研发机构来渝建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或联合建立独立法人性质研发机构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事项。
第十五条 研发平台财政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关键或重要仪器设备购置、研究开发、对外合作交流、人才引进和人才团队奖励。
第十六条 研发平台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建设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
第五章 运行与监管
第十七条 研发平台应当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有效聚集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应将财政科技资金支持购买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纳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并充分利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研发平台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明确成果处置收益归属分配,大胆推进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
第十九条 非独立法人性质的研发平台,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市科委批复。
第二十条 研发平台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委报送当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研发平台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对建设单位、研发平台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执行或者参与研发平台管理实施的不端与失信行为、科技成果管理实施情况以及未按规定实行科技报告等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并按照重庆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发平台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在研发平台评审、绩效评估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对市科委相关责任人、研发平台建设单位、研发平台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探索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研发平台实行分类定期考核评估,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研发平台绩效考评以定量考核为主,根据不同类型研发平台内涵及任务,分类制定考核标准。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研发平台因多种原因丧失申报授牌时的基本条件,经考评达不到基本的绩效要求或出现其他不符合研发平台授牌要求情形的,予以摘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