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努力以人才集聚引领和助推产业集聚,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关于加快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1010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0〕61号)和《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根据苏州产业发展布局和新兴产业规划,在新兴信息、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苏州创新创业的领军型人才。
第三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简称姑苏双创千人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级市、区的领军人才计划是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资助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是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苏州市范围内注册创办或领办企业以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均可申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第六条 引进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苏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2.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具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3.为所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现金出资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七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和创业计划书。申报人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进入申报页面并填写申报表。
2.证明材料。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等)复印件;主要成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相关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组织工作,一般由企业(拟)注册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县级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初审并汇总后,统一报送苏州市科技局。
第十条 苏州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择优提出拟立项人选名单。建议人选经实地考察并报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后,提交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拟立项资助人选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确定立项资助的领军人才及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1.给予5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
2.由企业注册地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
3.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给予100~4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4.苏州市科技局根据人才项目情况,优先推荐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对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由苏州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不少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金额10%的配套投资。
5.优先受理领军人才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资助,审核通过的,按照《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府办〔2009〕194号),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担保融资贷款、30万元的科技保险费补贴和50万元的贴息资助。
6.优先推荐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聘任客座教授、研究员以及博士生或硕士生导师。
7.已经立项支持的领军人才企业,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再择优给予1000万元以内的担保融资贷款,以及最高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新的研发项目。
8.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千人计划”。
9.列入科技部门重点服务对象,鼓励支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重点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抵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科技创新政策的辅导培训。
10.按照《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姑苏人才计划服务中心)为领军人才及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协调落实相关待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安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资助由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按30%进行补贴。科研资助经费由苏州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原则按3∶1分担,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原则按1∶1分担,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原则按1∶3分担,苏州市财政分担的科研资助经费在自主创新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承担的安家补贴,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苏州市科技局按《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办发〔2009〕20号)有关规定划拨,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5年进行等额拨付。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及企业和所在创新创业载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等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人才办〔2007〕4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