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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5-24 关注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集聚国家级科研院所,增强我市科技创新总体实力,进一步促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市科委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

  津科体〔2016〕69号

( 2016-06-1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集聚国家级科研院所,增强我市科技创新总体实力,进一步促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资金支持,是指专门用于支持在我市新注册(登记)成立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发展的科技项目支持资金。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须在我市完成注册(登记)后,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财政资金支持申请,经区(县)

  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财政资金审核意见表;

  (二)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或我市有关部门同意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新成立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建立产业化基地科技项目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项目情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情况、博士后工作站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五条 市科委接受项目申报材料,并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建立专属窗口,实行网上申报。

 

  第三章 支持

  第六条 经认定来津发展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实施科技项目,根据科技项目情况,择优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落户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机构,优先予以支持,支持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三种:

  (一)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300—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市级财政资金由市科委负责追回;区(县)财政资金由相关区(县)负责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科委每年组织一次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津科体〔2013〕08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市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