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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天津市关于开展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量:71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3-14/2024-03-22
  • 项目类型 :
      农业科技/农业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天津市关于开展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规定,中央财政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给予一定奖补,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现将开展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2023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2023年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2023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要求

  (一)金融机构对照申报条件,结合本行工作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未申报视同放弃),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申请材料对照申报条件撰写并加盖公章。

  申报的金融机构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后续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将进行抽查审核,对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请于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12:00前将申报材料连同附件,以“XX申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命名,发市农业农村委计财处邮箱snyncwjhcwc@tj.gov.cn

 

  三、指标说明

  (一)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二)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四)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五)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六)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024年3月14日

  (联系人:李双全;电话:022-6308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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