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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范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园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对现代服务业的扶持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服务业,是指《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5年)》重点发展的包括总部经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现代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科技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产业。
本办法所支持的现代服务业细分领域仅限总部经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现代商贸流通、专业服务。
科技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集成电路设计等其它现代服务业细分领域产业的扶持政策根据园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购买或租用园区载体物业,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园区,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经营范围符合园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方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两年内在工商、税务、财政、质监、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及时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履行《投资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贡献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在园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且扣除按相关政策属于省、市、其他镇街分享而园区不参与分享部分后的金额。
第五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发展资金安排,纳入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东莞生态园)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园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通过奖励、补贴和配套方式,重点支持引进现代服务业优质项目落户园区,支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开拓市场、人才引进及培育,支持创建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等。
第七条 申请本扶持专项资金单项资助50万元以上的单位,须书面承诺在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纳税义务。
第八条 在东莞市内、松山湖(生态园)外经营存续期超过1年的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后整体迁入园区,申请本扶持专项资金获得批准的,实际资助金额按本办法规定资助标准的50%进行计算发放。
第九条 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负责组织资金申报、评审、报批、绩效评价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部经济产业支持
第十条 支持对象:对进驻园区的总部企业,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本款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园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采购、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行政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机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园区总部企业:
(一)在园区新设立经营不满1年,在园区实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上级控股母公司总资产达10亿元(含)以上、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并承诺在认定次年纳入园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3亿元(含)以上且形成的经营贡献达1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由园区外原注册地新迁入本园区经营不满1年,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达2亿元(含)以上,在园区实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含)以上,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园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3亿元(含)以上且形成的经营贡献达1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三)在园区经营满1年以上,上年度纳入园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2亿元(含)以上且形成的经营贡献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认定奖励。
1.新设立、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设立、新迁入的园区企业经营不满1年被认定为园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
2.现有总部企业认定奖励。对经营满1年以上的园区企业认定为园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2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园区总部企业,从认定的次年(含)起计算3年内,每年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对申请年度企业经营贡献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当年经营贡献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核定,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购房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园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四)装修补贴。经认定的园区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或购买园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用并进行装修改造的,在装修完成投入使用后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经园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核定)的50%,同一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房租补贴。经认定的园区总部企业,在园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最高每平方米每月4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的50%,每家企业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申请本办法购房补贴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房租补贴。
(六)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申请上述奖励和补贴,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家总部企业享受的支持金额不超过900万元。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在享受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七)对园区内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国内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可按照本条第(三)、(四)款规定情形申请购房补贴和装修补贴。
第三章 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产业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对进驻园区的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承办机构,经营期满1年,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骨干企业落地支持。对属于近两年入选国家工信部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年度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互联网及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将总部迁入园区或在园区新投资设立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购房补贴、装修补贴和房租补贴。
1.落地奖励。骨干企业总部新迁入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骨干企业在园区新投资设立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且年应税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购房补贴。骨干企业总部新迁入园区或在园区新投资设立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在园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3.装修补贴。骨干企业总部新迁入园区或在园区新投资设立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的,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并进行装修改造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经园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核定)的50%,同一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租金补贴。骨干企业总部新迁入园区或在园区新投资设立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在园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用经营的,按最高每平米每月4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的5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3年。已申请本办法购房补贴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房租补贴。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于年应税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互联网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申报当年经营贡献比上年新增部分金额的3%核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3年。
(三)互联网流量及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补贴。对园区企业使用第三方互联网流量平台进行企业产品或服务线上推广、引流的,按照实际支付给平台费用总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园区企业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产品或服务信息发布、销售而发生的年度平台使用费总额(包括会员费、服务年费、佣金等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期限3年。
(四)电子商务支撑体系项目支持。对落户园区后取得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或授予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电子商务认证资质、电子商务信用服务资质、电子商务技能培训资质的企业或机构,经认定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对落户园区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或电子商务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检测中心、国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开办方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经认定为省级的给予平台开办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一机构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六)举办活动支持。对于经管委会批准支持或参与主办的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的专业会议或论坛等活动,可给予承办机构实际支出活动经费(含场地租赁、场地布置、设备租赁、主要嘉宾交通住宿费)50%的补贴,每次活动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同一家机构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七)企业参展支持。对于辖区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经园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内外重点互联网、电子商务展会的展位费、特装费,可按实际发生费用金额50%的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完善产业发展支撑体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开展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技术相关的发展规划研究、统计调查、政策咨询、人才培训、人才招聘、合作交流等产业服务活动。
第四章 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对进驻园区的软件企业、服务外包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及信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承办机构,经营期满1年,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龙头企业落地支持。对获得上年度工信部认定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50强、获得商务部或有关权威机构认定的中国服务外包前50强的信息服务业龙头企业,将总部新迁入园区或在园区新投资设立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落地奖励、购房补贴、装修补贴和房租补贴。
1.落地奖励。龙头企业总部新迁入园区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龙头企业在园区新投资设立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且年应税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购房补贴。龙头企业总部新迁入园区或在园区新投资设立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在园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3.装修补贴。龙头企业总部新迁入园区或在园区新投资设立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租用或购买园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用并进行装修改造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经园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核定)的50%,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4.房租补贴。骨干企业总部新迁入园区或在园区新投资设立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在园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用的,按最高每平方米每月45元的标准给予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的5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3年。已申请本办法购房补贴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房租补贴。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年应税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按企业申报当年经营贡献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核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3年。
(三)软件企业支持。
1.销售奖励。对于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含)、不足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期限3年。
2.CMM认证奖励。对园区软件企业新获得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对企业实际支出的认证费用给予奖励。企业通过CMM2级认证的,奖励不超过30万元;通过CMM3级认证的,奖励不超过50万元;通过CMM4级认证的,奖励不超过80万元;通过CMM5级认证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认证资金奖励后又通过更高等级认证的,奖励金额不超过级差部分。
3.荣誉称号奖励。对园区软件企业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企业百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对软件龙头企业或有关机构在园区自建及运营具备软件公共技术服务、公共检测服务、公共信息服务、公共培训服务等功能,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政府部门认定为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不超过平台实际投资费用(包括购置相关设备和软件系统、服务器租赁、开发费用、运营维护、宣传推广等费用)的50%核定,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平台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四)服务外包企业支持。
1.业务数据备案奖励。对于企业首次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成功注册、且当年实际发生服务外包执行金额50万美元(含离岸及在岸业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执行金额配套奖励。对园区服务外包企业获得东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有关执行金额奖励条款扶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市财政实际拨付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3.企业员工培训补贴。对上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超1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在职员工数超过100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及在园区缴交社保)的服务外包企业,申报当年新增外包服务从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及在园区缴交社保)超过100名(含)的,按当年新增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数量核定,按每名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用于服务外包新员工业务培训,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4.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对服务外包龙头企业或相关机构在园区自建及运营具备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公共信息服务、公共培训服务等功能,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政府部门认定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的,按不超过平台实际投资费用(包括购置相关设备和软件系统、服务器租赁、开发费用、运营维护、宣传推广等费用)的50%核定,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平台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5.业务发包平台补贴。对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在园区建立服务外包众创发包平台、且当年市内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发包量(执行金额)超5000万元的,按其外包业务发包实际金额的20%核定,给予补贴,每家平台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5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6.人才培训专业机构奖励。园区企业获评定为广东省或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后,年培训规模达到5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培训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期限3年。
7.荣誉称号奖励。对园区服务外包企业首次入选“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和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公布的“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入选“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第五章 现代商贸流通产业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对象:对现代物流企业、供应链服务企业、商业连锁零售企业在园区设立的经营实体(不含仓储),经营期满1年,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现代商贸流通龙头企业落地支持。对上年度应税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的现代物流、供应链服务、商业连锁零售龙头企业,将企业总部由园区外新迁入园区,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购房补贴、装修补贴和房租补贴。
1.落地奖励。龙头企业新迁入园区且实际营运总部在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购房奖励。龙头企业总部新迁入园区,在园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3.装修补贴。龙头企业新迁入园区,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并进行装修改造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经园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核定)的50%,同一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租金补贴。龙头企业新迁入园区,在园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用经营的,按最高每平米每月4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的5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3年。已申请本办法购房补贴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房租补贴。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于上年应税销售收入8亿元以上、且经营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供应链服务、商业连锁零售企业,按其当年经营贡献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核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期限3年。
(三)知名连锁商业企业开店奖励。对于近两年入选“全国连锁100强”、“广东省连锁50强”的连锁商业企业在园区新开办的连锁分店、且签订租赁合同3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给予该连锁经营企业园区分店一次性奖励: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专业服务产业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对象:对进驻园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专利代理、科技中介等各类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服务企业,以及依法定程序在园区设立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现代服务业行业组织,经营期满1年,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知名专业服务企业落地奖励。对近两年度由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发布国内细分行业排名100强内的专业服务企业,将企业总部新迁入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以上企业在园区新投资设立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上一年度在园区应税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经营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按企业当年经营贡献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核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奖励期限3年。
(三)行业组织租金补贴。对注册在园区的各类现代服务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租赁办公场地自用经营的,按办公场地面积150平方米以内、最高每平米每月45元的标准给予用房租金补贴,扶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家组织每年最高补贴租金不超5万元,补贴期限3年。
(四)政府购买服务支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相关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为政府提供行业数据统计、项目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七章 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入驻企业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对入驻经管委会批准创建的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对入驻经管委会根据《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主题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批准创建的现代服务业主题产业园的企业或机构,其相应产业方向与进驻的产业园主导发展产业类型一致,且承诺5年不迁出该主题产业园,经营期满1年,符合相关条件的,自实际入驻时间起计算3年内按以下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一)对入驻主题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用的企业,且上年度经营贡献20万元以上的,第1年按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50%给予补贴,第2、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30%给予补贴。上年度经营贡献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每年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年度经营贡献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上年度经营贡献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已享受本办法其它条款租金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条的支持;
(三)创建主题园区载体单位经管委会复核不通过,被取消主题产业园创建资格的,自取消创建资格决定之日起新入驻该产业园的企业停止享受本条款扶持政策。
第八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报周期和申报指南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年度组织申报,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每年编制年度申报指南,通过园区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常年受理企业申请,每年分2批次汇总项目进行评审和报批,集中评审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年度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通过园区官网及其它公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具体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本扶持政策专项资金资助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资料一式3份:
(一)《松山湖(生态园)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责任承诺书;
(三)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包括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
(六)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报受理
(一)企业申请。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在园区官网及公众媒体公开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按照申报指南登陆园区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申请资料。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业务科室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报资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交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业务科室。
(二)部门受理。本资金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全部送达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即视为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应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对象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对象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
(三)资料核查。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核对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确定企业申报资质的相符性,并发函商请财政、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社保等部门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确定审核通过的扶持项目名单。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结果公示
通过审查(和专家评审)的申请对象,由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业务科室按受理批次在园区官网和公众传播媒介上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业务科室反映或投诉,业务科室应在接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
第二十六条 审批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对象的审批,按照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审批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产业发展局应及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请单位,同时抄送园区财政分局备案。
第九章 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核拨
对通过审批的资助对象,由产业发展局会同园区财政按下面流程做好资金拨付:
(一)申请单位根据下达的批复意见申请资助资金,向产业发展局提交《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二)产业发展局对《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审批后交园区财政分局。
(三)园区财政分局根据批复意见和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办理拨款手续。
(四)对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的资助对象,由产业发展局会同园区财政分局商定后,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核实,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助资金的核算管理
(一)对于享受本办法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会计处理,落实专账管理制度,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如发生过错、失职渎职和违法违规行为,其监督问责按照下面的规定执行:
(一)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等实行问责:
1.由于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申报资格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并最终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
2.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专项资金资助公示制度的;
3.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的;
4.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确需问责的。
(二)问责的方式主要分为: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具体如下:
1.给专项资金造成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2.给专项资金造成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3.给专项资金造成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三)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廉洁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通过检举、控告、审计、查办案件或其他方式发现问责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园区监察审计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问责调查工作,提出问责建议,经园区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管委会审批。问责建议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由监察审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受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发生过错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下面的规定执行:
(一)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业发展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产业发展局通知园区财政分局及时核减、停止拨付专项资助资金或由产业发展局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助资金:
1.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2.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台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真实性的;
3.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助资金(奖励、贷款贴息资金、租金补贴等除外)、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的;
4.项目组织实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完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园区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获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产业发展局通知园区财政分局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项目承担单位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取消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申报园区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
2.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3.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4.将已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园区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园区立项资助的。
第三十一条 获得奖励类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一经业务主管部门查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授奖证书,取消3年内园区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一)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发生重大过错和违法违规行为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提出的评估意见存在重大问题或明显漏洞、严重失实的,可视情节轻重,以园区管委会名义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财政资金资助项目评估资格、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涉嫌犯罪(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参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如与园区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管理暂行办法为准。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文的资助内容如与东莞市及园区现行的其它政策有重叠,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可以申报本办法不同的扶持项目,但每年获得扶持金额合计最高不超15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松生﹝2015﹞39号)及《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扶持大型商贸企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松山湖﹝2014﹞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