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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6-07 关注 

  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转化与推广项目)包括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项目。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和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等。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项目是指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包括测土配方施肥、农业高产创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旱作农业、农作物结构调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以及国家和我市政策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资金(以下简称:转化与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补助对象是转化与推广项目承担者、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和农业技术实际使用者。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农委负责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项目变更和终止,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预算编制,审查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农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按照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等。

  市农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农委等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预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复文件实施项目,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提出和审查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承担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各区转化与推广资金的预算审查、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和管理项目经费,指导、监督项目主持人及参加人员按要求完成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确保按时结题验收,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总结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农委可通过政府采购委托具备科技项目管理能力的组织或机构承担项目一般事务性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农委在组织市农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农委等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项目指南意向。经组织专家审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同意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以及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主持人职称证书、科技成果证明、自筹资金证明等附件材料,并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或本区域内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按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区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重大项目(申请财政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主持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无作为主持人的未结题农业科技类项目;承担项目的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转化与推广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含预算安排年度),申请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相关科技成果形成时间距申报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市农委依据转化与推广项目申报要求组织人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实施效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条件和项目主持人承担能力等方面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和建议。评审专家应尊重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依法保守项目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数量为3~5名。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本专业较高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熟悉相关领域产业发展趋势和科技发展趋势;

  (三)本人和所属单位未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市农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主管部门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历年考评结果和农业农村年度重点工作等因素,提出下一年度转化与推广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农委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转化与推广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中央财政转化与推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分配,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按照因素法确定中央财政转化与推广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结果报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市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区。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转化与推广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请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与市农委和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内容具体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转化与推广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批复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执行档案,内容包括:申报资料、项目合同、批复方案、科技示范户档案、项目各阶段进展资料、试验示范原始记录、培训资料、实施现场影像资料、总结报告、变更资料、绩效考评报告、奖励情况等。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指标和批复文件,对项目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自查。项目主管部门将自查结果按季度报市农委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提交材料、集中汇报等方式,对管理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检查,掌握项目进展,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初向市农委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人员等,对转化与推广项目批复方案或合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批复方案及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可变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项目方案或项目合同:

  (一)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主持人及参加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市场、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考核指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经营或无法实施项目的;

  (四)因实施内容调整、价格波动等因素单项科目预计经费支出与合同预算偏离大于30%;

  (五)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

  变更申请最迟在合同执行期结束6个月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项目参加人变更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延长项目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方案或项目合同变更和中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涉及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重大技术经济指标及主要技术路线调整等变更,须重新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中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将全部财政资金缴回市财政局,同时对中止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2年内不予受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自验和市级验收。市级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批复方案或项目合同内容后,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市级验收,区转化与推广项目需抄报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现场验收。市农委组织不少于3名行业专家,对照批复方案或合同指标完成情况,提出现场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书、执行情况统计表、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审计报告、项目档案、技术培训光盘、记录项目实施整个过程影像资料光盘及相关附件等材料。项目主管部门主持结题验收会,并提出拟聘请验收专家名单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定。市农委根据项目类型选择3~5名专家,依据批复方案或合同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验收评价。项目按照批复方案或合同指标要求完成考核指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通过验收并颁发验收证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成果登记或获得科技奖励的,应将成果登记和获奖情况报送市农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存在未完成批复方案或项目合同内容,验收材料不真实,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以及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等情况之一,不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农委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材料,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农委可终止项目实施:

  (一)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

  (二)连续两次不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或不接受检查的;

  (三)执行期满超过6个月未申请验收的;

  (四)项目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五)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项目资金未到账的。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终止,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农委提交项目终止申请,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委审核后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终止文件,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审计材料。

  第三十一条 确定终止的项目,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全部财政资金。取消项目主持人今后3年申请项目资格;项目承担单位有2个以上项目确定为终止的,取消2年申请项目资格。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管理,重点考评项目管理、项目执行和成果效益等。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申报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内容及验收情况应予以公开。中央财政转化与推广项目验收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农〔2013〕37号)有关规定执行,结题验收通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备案报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或物化补助等方式。具体补助方式根据支持方向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补助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第三十五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管理坚持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因素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第三十六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支出内容为:材料、农资、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试验示范田租用及整理,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福利、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转化与推广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八条 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合计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预算的10%,开支标准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属于经营性机构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少于50%,并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专户、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转化与推广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单项预算调整不超过10%的,可在项目经费审计时确认,单项预算达到或超过10%的应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单项预算达到或超过30%的应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变更后方可实施。原则上,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不得调增。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对其在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范围内的在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体现在年度报告中;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可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管理经费,用于调研、论证、检查、督导、培训、审计、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从转化与推广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四十五条转化与推广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区农业、财政部门,市农业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转化与推广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年8月19日市农委、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津农委〔2005〕54号津财农联〔2005〕38号)和《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津财农〔2014〕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