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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9-14 关注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农产品品牌化发展战略,规范我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根据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消费品和装备制造业标准和质量提升实施方案(2016-2020年)》(津政办发〔2016〕10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实施方案》(津农委〔2016〕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肉、蛋、菜、奶、鱼、果、粮、种等优势产业的初级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经认定获得《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证书》及标志的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 市农委负责组织全市的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条件

  第四条 知名农产品品牌分为知名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三种。

  (一)区域公用品牌是指特定区域内相关机构、企业、用户等所共用,在生产地域范围、品种品质管理、品牌使用许可、品牌行销与传播等方面具有共同诉求与行动,以联合提高区域内外消费者评价,使区域产品与形象共同发展的农产品品牌。

  (二)企业品牌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农业企业,在规模和经营上达到一定标准,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大,企业本身形成品牌,以企业形象定位,理念统一作为品牌进行推广,被市场认可的品牌。

  (三)产品品牌是指以产品的核心价值为基础,由农业经营主体的某一类农产品设立的品牌。

  第五条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农业协会、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养殖大户,可以申报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

  第六条 申报知名区域公用品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或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法人或组织;

  (二)申报主体及其所在地政府主管机构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业绩,有为区域内该品牌所有使用者进行服务的制度和物质保障,能有效监管所属区域内使用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产品质量;

  (三)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

  (四)产业集聚明显,在特定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其中核心基地不少于30%),并拥有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六)已形成一批知名品牌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产值占产业集群同类产品总销售产值的30%以上;

  (七)近三年内未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建立了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八)产业服务配套功能较为健全,已建立较大规模的产业专业市场或营销网络、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信息服务网络。

  第七条 申报知名企业(产品)品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注册商标,并在天津市境内注册两年以上;

  (三)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其中京津冀基地规模占50%以上),批量生产已满二年;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五)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品牌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盈利,产品品牌年销售额根据不同行业情况具体而定,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六)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七)建立了较健全的品控和溯源体系。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有健全和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在产品包装上体现质量可追溯码;

  (八)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证中的任一认证,且在有效期内;或通过GAP、HACCP等国际体系认证,初级加工农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

  (九)提供近期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检疫报告;

  (十)近三年内,产品在区及区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的;

  (十一)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无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二)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四)近三年内,产品在区级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测抽检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基本属实的;

  (六)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

  (七)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九条 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实行年度认定制度,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本着自愿原则如实填写《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表》,并在申报通知印发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有农业的区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委、市食品集团、市林业局、市农科院等单位所属的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送各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有农业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市农委。

  第十二条 市农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形成知名农产品品牌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将知名农产品品牌推荐名单报市农委予以审定,并在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知名农产品品牌,由市农委颁发《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知名农产品品牌,由市农委建立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证书》持有人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标志;未获得或被撤销“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标志的农产品,不得使用此标志。

  第十七条 《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农委注销其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获奖证书的;

  (三)扩大获奖证书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证书》持有人每年应当向本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对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九条 从事天津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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