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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1-01 关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努力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印发关于促进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津商务贸发〔2015〕10号)的精神,对我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进行评选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第三条 申报资格。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海关、检验检疫、退税、会计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无违规行为的外贸企业。

  (二)为国内中小微生产企业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服务中的5项,其中通关、退税、收汇是必须提供的服务。

  (三)企业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四)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五)项目运转情况良好,具备提供各项外贸综合服务所需的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

  第四条 申报要件。申报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六)企业最新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

  (七)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企业信息查询页网络打印版)。

  (八)企业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首页及各服务功能页网络截图。

  所有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十份,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对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会同财政、市场监管、金融、国税、检验检疫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对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无不良记录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核。通过评审的企业将确定为“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并进行公示。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六条 动态管理。对获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试点过程中,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七部门采取“一票否决”制给予取消资格,并给予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