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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天津市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

发布时间:2018-04-09 浏览量:40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7-31/2019-08-23
  • 项目类型 :
      金融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科技型企业申请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

  1.市科技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或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2.已在成果转化中心完成股份制改造备案。

  3.已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以上市挂牌为目的。

  4.已向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实际支付有关股份制改造服务费用。

  5.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已出具相应的工作文件。


申报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申请表(原件)。

  2.天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自行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

  3.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企业在OTC挂牌的,提供OTC出具的挂牌通知书;

  (2)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挂牌或上市服务协议;企业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只需提供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企业挂牌交易同意函;企业已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只需提供沪、深交易所出具的企业股票上市的通知;

  (3)企业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同具有相关从业资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境外上市服务协议;企业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只需提供经该上市地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证明(含翻译件)。

  5.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相关机构开具的收款发票及与发票对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6.服务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工作文件(复印件)。

  7.近三年完税证明和近三年纳税申报表。

  8.股份公司章程(复印件)。

  9.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于首页及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费用付款发票等需要准备原件,提交申请材料时请携带备查验。

  2.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申请材料须经须经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签字盖章。

  3.若保荐机构按照程序暂时无法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需要出具一份保荐机构加盖公章的评价报告,证明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真实有效。

申报时间

  本通知发布前已与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可于2019年8月23日前,按照《管理办法》和《补充通知》有关要求,到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成果转化中心”)申请备案,并于9月17日前向成果转化中心报送股改补贴申请材料。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9:00—17:00


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03—1号产权交易中心2楼A区)

  联系人:刘东岳 石艳红 联系电话:5879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