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发布时间:2018-03-30 浏览量:500 收藏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及评价通过名单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对运行评价成绩符合要求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将择优支持其提升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建设。
3.对符合条件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4.各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本辖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创新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在研究开发投入、竞争激励等方面制定了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600万元。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全职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50人。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六)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天津市注册满一年以上的企业。
(七)申报企业所在区已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5月12日前
(一)企业向各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发布的申报工作通知,对申请材料出具初步审核意见。获得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按要求报送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定材料接收地点。
申请材料包括:《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审。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成绩择优确定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行政确认事项办理时限内,完成认定结果确认,联合行文予以公布并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