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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量: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1-17/2024-02-26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申报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自境外进口《天津市鼓励进口商品目录(2022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商品,以申报企业2022年度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目录》中商品的进口金额为基数。申报企业2023年度进口金额不超过基数部分,对其核定的进口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增量部分(2023年度进口金额减去2022年度进口金额的部分)给予不超过3‰资金奖励。鼓励申报企业自天津港进口通关,对从天津港进口通关的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商品加大资金奖励力度。每个申报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标准按照整体资金安排和实际申报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最高奖励标准。

  申报企业进口大豆、铁矿砂及其精矿、液化天然气的,年度核定进口金额须达到5亿元以上;申报企业进口肉及食用杂碎类、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类、乳品类的,年度核定进口金额须达到2亿元以上;企业进口其他《目录》中商品的,年度核定进口金额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现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企业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境内收货人。

  (三)进口商品的进境日期、商品名称、进口金额(总价、币值等)、入境口岸、监管方式等信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为准。

  (四)同一申报企业的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市级财政资金。


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2);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申报企业实际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纳税额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版;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盖申报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申报时间

  2月26日前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申报企业于2024年2月26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注册在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的申报企业向注册地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各区联系方式及地址详见附件3),按照申报材料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一式1份含电子版U盘)。

  (二)项目审核。各区及滨海新区各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申报企业和申报内容等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形成《申报项目初审情况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于2024年3月5日前将项目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天津商务网上对项目申报情况给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