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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3-08-25 浏览量: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1-14/2023-11-23
  • 项目类型 :
      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93号)、《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和《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津科创〔2018〕87号)有关精神,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围绕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方向,面向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征集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所在区无法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的,不予立项。


具体申报条件

  (一)符合通知正文中“申报条件”的所有要求;

  (二)已完成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批复组建的承担主体或运营主体;

  (三)第一申报单位须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填写申报材料时,高等学校填写到学院或部室(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必须使用学校公章)。

  (四)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五)此次指南征集项目为单年度项目,执行期为一年,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500万元补助。已经完成获得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不再受理申报。

  (六)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


申报材料

  (一)通知正文中要求的申报材料(选择支持类);

  (二)填报申报附件材料(附件26—1)。

  (三)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出资能力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及合同等)。


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为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