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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为做好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发挥好优势企业培育在企业贯标推行、优势企业培育、示范企业培育“三阶段”培育路径的中坚作用,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初步形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优势企业,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
在培育组织上,坚持省局主导与联动培育相结合。采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为主搭建培育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进行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的方式开展。鼓励各省局按照本方案要求,充分发挥主动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富于特色的优势企业培育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创造性地开展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工作局面。
在培育理念上,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企业摸清家底、厘清思路、完善措施、提高能力,以知识产权优势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和发展资源向优势企业汇聚,为优势企业培育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
在培育指导上,坚持分类指导与突出特色相结合。要结合产业分类、战略定位及发展基础,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在知识产权种类、数量、运用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实施分类指导。同时,基于本地区企业分布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形成知识产权优势,体现地方培育工作特色,运用知识产权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二、培育方向
围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优势、知识产权运用优势、知识产权保护优势三方面开展优势企业培育工作,促进企业形成上述知识产权优势,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优势
发挥专利信息的导向作用,降低创新成本,优化创新路径,提高创新效率,规避创新风险,促进创新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商用化。推动企业围绕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优化专利布局,形成具有数量规模、质量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储备,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效。
(二)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优势
推动企业管好用好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投融资和知识产权规则运用等,加快实现创新成果的价值,运用知识产权打造企业竞争优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势
引导企业建立与其战略目标相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管理模式,完善与其商业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控机制,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优势,进而提升市场控制力提供有效支撑。
三、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
(二)工作程序
1.企业提出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
2.省局评审及推荐。各省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择优推荐至国家局。
3.国家局确定名单。国家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及评分等进行核查。对合格的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家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开展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有效期3年。
国家局原则上每年9月开展一次优势企业核准工作。
4.复核。获评优势企业3年期满后,由各省局组织企业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审核有关企业当前的状况是否符合优势企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优势企业资格,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通过复核的企业,由各省局于优势企业期满6个月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报国家局备案,保留“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逾期未报送备案的,视为退出优势企业工作序列,优势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推荐企业名单(需注明《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中“12.特色加分”包括的三级指标、考察要点、评分标准等),本区域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包括本地区优势企业培育目标、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督导检查等内容)。
2.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报送。
(四)称号取消
企业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2.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4.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5.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优势企业培育政策体系
要基于本地区企业发展需求,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财政、金融、科技、教育等政策,探索建立各具特色的优势企业培育政策支撑体系,加大优势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保障,形成培育工作合力。推荐优势企业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提高企业专利挖掘布局能力,加强企业专利资源战略储备。
(二)推进优势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优化
引导优势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管理规范》),作为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制定优势企业推行《管理规范》的支持政策及推进计划,集聚一批优秀贯标服务团队与优势企业对接,辅导优势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三)强化优势企业维权保护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创新执法维权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电商、展会等重点领域以及涉及民生、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执法维权力度,积极做好执法办案工作,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立优势企业维权援助服务快速反应机制,对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主动跟踪、全面监测、专题指导、快速维权。
(四)加强优势企业人才培养
专利管理人员职业名录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探索建立专利管理职业资格制度,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优先推荐优势企业相关人员参与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选拔,进一步提高优势企业人员占比。针对优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依托“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等平台,以企业经理人论坛等形式或网络化方式,推动其形成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理念。针对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及全国知识产权师资信息平台等形成企业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编制企业人才培训系列教材,以管理培训、业务研讨、专题沙龙、考察交流等形式,提升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针对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实务人员,优先推荐其参与国家局各类课题研究或高端平台项目,以现场教学或远程培训等方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资本运作、法律事务等实务人才培养。
五、组织管理
(一)进行联动培育
国家局负责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省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企业培育工作组织落实,制定本区域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并给予配套支持,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年度总结至专利管理司。每年对优势企业培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各项企业工作支持政策挂钩。对于表现突出的省局和优势企业予以表扬,并组织经验推广。
(二)加强信息交流
国家局层面,运用市场化思维,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着力打造为集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发布、信息共享、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开放式互动平台,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政企互动、企企交流、线上线下联动的集聚效应。省局层面,通过“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区域端口,组织优势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信息报送,联合打造企业知识产权一体化、开放式互动平台。
(三)做好专家服务
各省局建立包括专家学者、企业高管、服务机构高管、政府机关人员等在内的本地区企业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定期为优势企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基于优势企业需求,建立优势企业服务站,协调组织专利审查、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法律服务等方面专家,为优势企业获权、用权、维权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