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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8-02 关注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推动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研发创新能力,《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布局建设一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结合《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总体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要求

  第一条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支持其中在未来产业发展中具备形成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布局建设若干市级产业创新中心。

  第三条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

  第四条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应联合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

  第五条 组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六条 拟组建的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产业创新平台;

  (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七条 由组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编制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推荐函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单位可在编制组建方案时一并提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编制提纲见附件2)。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组建方案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进行复核。对申请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的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市有关管理规定评审后,安排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待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按照复核的组建方案完成组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开工后,可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国家补助资金额度,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依据国家批复文件,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二、关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要求

  第九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是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由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独立或联合组成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并印发实施,组织开展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

  (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或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请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四)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五)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符合国家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由申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组织编写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3),经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在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中,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项目的指导,以提升工程研究中心综合水平,为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创造条件。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升级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将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依据国家批复文件,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作为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推动与产业上下游创新平台的协同创新,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产业研发创新能力,推动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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