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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3-01 关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6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市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推动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我市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

  (四)联合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推动天津市属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重点实验室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审批。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等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廉政勤政。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突出优势,并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并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4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重点实验室应有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近3年间承担的国家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技项目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不少于10项,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20万元/年。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近3年间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50篇以上,并至少有1项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且有科技成果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得到应用或推广。

  第十四条 近3年来依托单位以不同方式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少于600万元,能够提供后勤保障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具备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单位,依据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由局级主管部门推荐后,填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书》,报市科委。

  第十六条 市科委对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重点实验室,市科委批准后正式下达认定批复并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是学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且一般由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才计划高层次人选担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市科委聘任,任期4年。必要时,可设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7至11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高层次人选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4年,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在开展研究业务方面应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要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协助并参与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并提供社会公益性等其他科技服务。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实验室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天津市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与转化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科委委托依托单位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委备案。重点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未经依托单位同意出国半年以上或调离的。

  (二)学术委员会连续2年不召开会议,或不起作用的。

  (三)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支持力度不够,造成重点实验室难以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实验室内部运行机制不畅,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内部矛盾突出,或发生科研行为严重失信的。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市科委每4年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承担科研任务、科研成果产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展学术交流及对外开放合作、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以及规范运行与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较差、差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并给予财政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整改,整改到期后组织专家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差或不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Tianji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津科基〔2011〕00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