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市科技局关于受理2019年度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申请的通知
市科技局关于受理2019年度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金〔2016〕1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津科金〔2017〕116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为企业上市挂牌打好基础,现就受理2019年度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申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及股改补贴申请材料报送时间
本通知发布前已与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可于2019年8月23日前,按照《管理办法》和《补充通知》有关要求,到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成果转化中心”)申请备案,并于9月17日前向成果转化中心报送股改补贴申请材料。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9:00—17:00
受理地址: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03—1号产权交易中心2楼A区)
联系人:刘东岳 石艳红 联系电话:58792807
二、申请股改补贴条件
科技型企业申请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
1.市科技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或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2.已在成果转化中心完成股份制改造备案。
3.已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以上市挂牌为目的。
4.已向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实际支付有关股份制改造服务费用。
5.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已出具相应的工作文件。
三、股改补贴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费用补贴申请表(原件)。
2.天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自行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
3.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企业在OTC挂牌的,提供OTC出具的挂牌通知书;
(2)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挂牌或上市服务协议;企业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只需提供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企业挂牌交易同意函;企业已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只需提供沪、深交易所出具的企业股票上市的通知;
(3)企业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提供同具有相关从业资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境外上市服务协议;企业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只需提供经该上市地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证明(含翻译件)。
5.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相关机构开具的收款发票及与发票对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6.服务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工作文件(复印件)。
7.近三年完税证明和近三年纳税申报表。
8.股份公司章程(复印件)。
9.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于首页及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费用付款发票等需要准备原件,提交申请材料时请携带备查验。
2.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申请材料须经须经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签字盖章。
3.若保荐机构按照程序暂时无法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需要出具一份保荐机构加盖公章的评价报告,证明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真实有效。
四、注意事项
1.受理企业范围为我市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需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等申请材料,成果转化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到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核实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股改发生费用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3.申请股改补贴的企业需尽快提交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截至受理期结束之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4.本次受理工作结束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股改支持政策按照《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及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9〕4号)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申请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