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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决策部署,鼓励引导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暂行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有关精神,鼓励引导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促进服务小微企业专业化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天津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经我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允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持续合规报送数据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降费奖补是指对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补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对融资担保机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奖补:
(一)业务补贴。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中,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上一年度新增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年度新增担保额0.5%的补贴。
其中,年度新增担保额是指上一年度非在保企业在该年度新增担保业务的担保额,以及上一年度在保企业在该年度担保额中扣除上年担保额后的新增部分。综合担保费率是指由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一切费用的年化率,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审费、服务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其他手续费等。
(二)增量奖励。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规模,对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上一年度担保业务总额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年度担保增加额1%的奖励。
(三)绩效评价奖励。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开展首贷担保,扩大中长期贷款担保和无抵押(质押)担保业务,支持全市产业发展。根据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担保户数、放大倍数、代偿率、年化担保费率、支持创新创业效果、带动招商引资成效等指标,每年评选部分优秀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具体指标体系和奖励标准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文件中明确。
(四)奖补资金采取分批拨付方式。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于申报年度当年拨付,市财政奖补资金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拨付。
第三章 数据填报、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融资担保机构联系机制,确保政策宣贯和文件传递的及时性。融资担保机构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 (http://coids.miit.gov.cn) 按月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并同步报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送数据进行审核。
第七条 2019年11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2019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并于12月底前完成评审、评价工作;2020年8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2020年申报指南,并于10月底前完成评审、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按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上报奖补资金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业务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业务合同、银行向企业贷款的付款到账凭证、企业向融资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用凭证、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核定并出具奖补资金安排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程序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将中央财政和市级奖补资金分批转移支付各区财政,由各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融资担保机构。
第九条 每年2月15日前,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每年7月15日前,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已下达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等。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奖补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检查、专项审计和评估。
第十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