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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0-03-06 关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农〔2020〕6号


有农业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等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 财 政 局               市农业农村委

2020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归入我市农业生产发展大专项的支出方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市农业农村委编制的市级实施方案(含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编制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市级实施方案(含任务清单),做好补助资金测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具体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与区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各区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区政府预算。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具体补助标准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结对帮扶困难村。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评价及测绘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本细则前述所规定项目管理费由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市农业农村委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不得另外列支。区农业农村委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初步设计编制中明确项目管理费支出预算明细,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列支。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我市原则上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若拟采取其他支持方式的区,应由区财政局商区农业农村委提出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审定。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市将根据国家下达的高标准建设任务并结合各区上报情况,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应严格按项目库管理,市农业农村委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即可及时分解下达到各区。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情况,及时将预算指标文件函告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农业农村委报送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年度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区财政局。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区财政局商各区农业农村委确定本区具体支付流程。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区可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统筹不同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九条 各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和我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