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0-03-06 关注 

关于印发《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19日

 

 

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加快营造有温度的营商环境,推动领军人才、优秀团队和高端项目整体加速落地,助推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团队”是指在我市进行自主技术研发或创新成果转化,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产业发展前景良好,创新成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本办法主要支持对象为新来津落地、并处于初创或启动阶段的“项目+团队”。


       第三条  围绕天津“一基地三区”发展定位,重点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聚焦新业态、新经济、新平台、新工艺,加快集聚一大批高端科技项目和领军人才团队。


       第四条  市人才办牵头组织协调“项目+团队”工作,市人社、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科协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才办具体实施。


       第五条  根据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借助“海河英才网”等渠道和媒体,定期面向全球集中发布天津急需的产业和项目名录,引导高端团队携带优质项目来天津合作发展。


       第六条  在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布局一批海外人才工作站,聘请一批招才引智专员,通过揭榜招才、平台引才、机构猎才、合作聚才、以才荐才等多种方式,发现和储备一大批高水平项目和人才团队。


       第七条  实施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联动,借助世界智能大会、“华博会”、“津洽会”等载体,邀请海内外高端人才团队来津实地考察,推动项目、团队和平台的对接,“带土移植”转移转化科技项目和创新成果。


       第八条  围绕我市重点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推动在津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市企业合作,支持高层次人才组建“项目+团队”,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培育一批高水平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转化一批市场前景好的高科技成果。


       第九条  市人社、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科协等部门和各区人才办,定期汇总招才引智、招商引资和平台建设等情况。市人才办建立全市“项目+团队”工作台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项目+团队”联席会,由市人才办定期召集,综合考虑“项目+团队”的技术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力和发展前景,每年确定300个左右市级重点支持“项目+团队”。各区人才办负责牵头确定本区重点支持的“项目+团队”。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人才服务专员工作机制,为每个市级重点支持的项目,明确1名人才服务专员,确定1个市级联系部门,定制1张服务清单。人才服务专员负责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指导和帮助对接政策和服务。各区人才办参照市级模式建立服务机制。


       第十二条  市人才办牵头梳理全市人才、项目、产业相关政策和服务措施,编制“项目+团队”服务名录。对市级重点支持的“项目+团队”,联席会直接推送“政策+服务”套餐,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项目+团队”围绕需求,可从服务名录中自主选择政策和服务。


       第十三条  配置创业启动支持、创业导师带培和房租补贴等政策,帮助“项目+团队”快速启动研发和产业化。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留用等补贴。


       第十四条  在市级重点支持的“项目+团队”基础上,按项目技术水平、团队带头人潜质、产业发展前景等标准,每年遴选200个左右团队重点培养,分A、B、C三级资助,其中A级10个、B级50个、C级150个,创业和创新团队按7:3比例确定。给予团队建设资助,创业A级200万元、B级60万元、C级20万元;创新A级100万元、B级50万元、C级10万元。对A、B级创业团队带头人,按本人实缴个人所得税金额50%,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助;各区根据团队技术水平、项目发展前景,按照实缴个人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相应奖励资助,核心成员人数和具体奖励额度,由各区人才办确定。A、B级创业团队可评价入选我市“瞪羚”、“雏鹰”企业,入选后可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连续3年给予A、B级创业团队所在企业贷款额度5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贴息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项目+团队”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高端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30万元资助。设立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50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对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世界前列的企业,在津新设立的“项目+团队”,直接纳入“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天津市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等人才计划,给予相应扶持。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和本市人才专项计划。


       第十七条  加快建设由政府、企业、高校等多元主体投入、市场化机制运作、开展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研发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级重点支持的“项目+团队”,可共享全市公共技术平台在技术开发、试验、信息资源、公共设施、产品设计及加工、检测、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  支持“项目+团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研发,研发费用按照规定以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对当年度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第4-10年的发明专利年费、当年授权的为企业实现零突破的首件发明专利分别进行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每项获得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促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方面形成具有创新性且推广应用达到一定规模效应案例的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项目+团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是否进入样机(品)制造阶段、攻克核心技术难题、明显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等各阶段进展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专项资助。鼓励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的,申报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入围“项目+团队”的A、B级创业团队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评估费用,给予单笔最高3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最高1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团队”成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获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计入当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团队”企业中的高端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对企业中的博士或取得助理级职称2年以上的硕士,可直接自主聘任中级职称。在职称评审中,可凭企业认可的项目、案例等成果,或团队带头人签署的《业绩证明函》替代论文。


       第二十三条  开辟落户绿色通道,市级重点支持的“项目+团队”,掌握核心技术并经团队带头人推荐的60岁以下核心成员可不受学历、职称等限制,经团队带头人推荐,直接引进落户。团队核心成员享受在津购买首套自住用房、参加小客车摇号竞价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团队”中顶尖、领军人才和A、B级团队带头人的随迁配偶,分别由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或人才所在单位,按其本人身份,本着对口原则协调安排工作;暂未就业的,连续3年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协调安排随迁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随迁父母享受优先医疗待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团队”成员中,符合天津市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已在津工作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海外高层次人才按规定进口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仪器、仪表、设备、图书等物品,符合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免征进口税。


       第二十六条  通过改造现有房、转化保障房、租购商品房、新建公寓房等多种渠道筹集房源,在交通便利、配套齐全的区域配置一批人才公寓,为“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安居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