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疫情专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给予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给予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防控〔2020〕43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要求,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给予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租减免政策范围
出租方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天津国有独资和全资企业)出租的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承租方为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入房租减免政策范围。
二、政策期限
政策期限按照《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即从津政办发〔2020〕1号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前三个月全免,后三个月减半。具体实施时间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商定。
三、承租方资格确认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单位性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认行业分类,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划型标准。
四、减免政策具体要求
(一)承租方为微型企业的,申请时间、申报资料、审批流程、减免方式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防控〔2020〕17号)文件执行。
(二)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时间、审批流程、减免方式按照津财防控〔2020〕17号文件执行。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书面申请时一并提交的资料为: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
五、工作要求
请市级各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防控〔2020〕42号)要求,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时限,主动逐户对接,提高审核效率,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减免政策应知尽知、应免尽免、尽早减免、依规减免。各单位要悉心听取承租方诉求,及时化解风险隐患。要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周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津财资〔2020〕17号),做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经营用房减免的租金让利全部传导到实际租户。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
2020年3月16日
(联系人:王树双、刘子辰、刘德康;
联系电话:23313740、23205521、2320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