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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补奖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2020-09-03 关注 

  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补奖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市农业农村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发展的通知》(津农委〔2020〕31号)精神,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农担公司”)开展农业融资担保业务,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融资担保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确保补奖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奖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市财政安排用于天津农担公司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的资金。

  第四条天津农担公司开展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补奖资金支持。本办法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需符合《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文件要求,即:一是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严格执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双控业务范围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70号)文件,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二是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天津农担公司只能开展“双控”业务,加快消化存量“双控”外业务,同时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

  第五条天津农担公司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上年度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的资料,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审核,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补奖资金拨付至市农业农村委,由市农业农村委拨付至天津农担公司。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奖标准

  第六条 自2021年起五年内,市财政对天津农担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

  (一)不得新开展非政策性担保业务,新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风险分担的合作协议;

  (三)担保费率不超过0.8%,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不超过7.5%,如LPR调整,按据实增减数予以调整。

  (四)同笔农业农村贷款担保未享受其他担保补贴政策。

  第七条 市财政安排担保费用补助资金,鼓励天津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用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 “政策性业务规模(上年末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与上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政策性业务规模之和,下同)×补助比例(1.5%)×奖补系数”进行测算。对天津农担公司因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而减收免收担保费,市农业农村委商市财政局研究后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第八条 市财政安排业务奖补资金,支持天津农担公司应对代偿风险。业务奖补资金按照“政策性业务规模×奖补比例(1%)×奖补系数”进行测算。

  第九条 奖补系数与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奖补系数为1.1,考核每下降一个等次,奖补系数下调0.1。

 

  第三章 申报与审定

  第十条天津农担公司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补奖标准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上一年度的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并提交如下资料一式4份:

  (一)申请补奖资金的报告;

  (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汇总表,汇总表按照在保项目、当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政策性业务进行归类,内容包括序号(按担保时间进行排序)、担保主体、贷款银行、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余额、年化利率、年化担保费率、担保费用补助比例、奖补系数、担保费用补助金额、业务奖补金额、资金合计,涉及生猪项目及需要单独标记请注明。

  (四)担保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年末政策性担保业务在保余额与上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政策性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历年获得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的报告(上一年度补奖资金单独说明,如有未使用资金单独说明);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天津农担公司的单位公章,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对申报资金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天津农担公司如违反《担保法》《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得申请补奖资金。

 

  第四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二条补奖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用于天津农担公司开展业务经费补贴。业务奖补资金用于天津农担公司建立风险资金池,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对代偿率不超过5%的代偿损失,由风险资金池给予全额补偿,代偿率超过5%,由天津农担公司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实行绩效评价“双挂钩”。天津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财政部等国家部委要求,修订完善农担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导向,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放大倍数、“双控”政策执行、风险防控等核心指标,绩效评价实行“双挂钩”,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奖资金、薪酬总额和高管薪酬及职务任免等挂钩。

  第十四条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天津农担公司工作,在分支机构建设、农业项目指导、项目保后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鼓励天津农担公司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天津农担公司应当规范运作,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审查和跟踪,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六条天津农担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奖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联合加强对补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收回补奖资金。对在补奖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日。天津农担公司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担保费用补贴、业务奖补资金按照《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规〔2018〕4号)执行,并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