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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金融若干措施
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打造具有光明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一)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从合作银行获得贷款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科技孵化贷”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申报利息补贴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从合作银行获得贷款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科技成长贷”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申报利息补贴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向合作银行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获得贷款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知识产权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申报利息补贴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技金融贴保支持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可按照实际担保费用金额的100%给予贴保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申报贴保补贴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指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由中国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可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保险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科技金融投资支持
(六)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并获得经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投融资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获得投融资机构实际投资额30%的补贴。单个企业可申请一次,分三年支付,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七)对未入驻本措施第(六)款中所涉科技孵化器、园区或基地但获得经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投融资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获得投融资机构实际投资额10%的补贴。单个企业可连续三年申请,每年申请一次,每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对获得经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园区发展基金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获得园区发展基金实际投资额5%的补贴。单个企业可连续三年申请,每年申请一次,每次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九)设立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引导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参与,重点投资于光明区内及有意向迁入光明的区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企业向光明区集聚。
四、科技金融债券支持
(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深交所和上交所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双创债”)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给予不超过融资金额2%的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科技金融资产证券化支持
(十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可按不超过实际支出融资成本的50%给予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附则
(十二)本措施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含),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含),注册地、纳税地在光明区,达到纳统标准,且其统计关系在光明区,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
(十三)本措施涉及企业的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一次利息补贴,同一事项政策资助与区其他政策存在差异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选择申报,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区有关政策。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十四)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资金资助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资金资助等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资金资助,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存在上述情况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取消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资格。
(十五)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于2018年7月印发的《光明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深光规〔2018〕12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