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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0-06-09 关注 

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

东科〔2020〕4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东莞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方案》(东科〔2020〕28号),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培育体系,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为基础,重点遴选不超过100家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好的高企评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百强企业”),遴选不超过500家成立时间短、爆发性增长的高企评定为瞪羚企业,构建“百强企业-瞪羚企业-高企”的创新型企业培育梯队。力争通过三年培育,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6500家以上,全市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家以上,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产值超过12000亿元,全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超过12000亿元,推动实施一批国家、省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打造一批行业隐形冠军。

  第三条 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的评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梯度培育、协同创新、分类支持、穿透服务、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的遴选、培育及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的高企。

  第六条 申报百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领域突出。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领域,以及其他符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

  (二)创新能力突出。核心技术具有国内首创性、紧缺性或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建有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研发机构,拥有与核J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3件。

  (三)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模式清晰,商业模式成熟,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净利率不低于10%或毛利率不低于20%,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3倍。

  (四)资本运营突出。近三年获得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者参与了投资或并购国内外高新技术公司(项目),或者有明确的上市计划,或者企业现金流充足,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五)满足以下条 件之一的企业不受本条 (二)、(三)、(四)条件限制:1.企业提交了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且进入发行审核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审核环节;2.企业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J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3.企业作为主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其他重大国家科技项目立项(不限于科技部);4.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额大于5亿元。

  (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申报条 件:l.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且近5年与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或以上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尽职调查报告;2.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手续。

  第七条 申报瞪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截止申报通知发布时,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净利率不低于10%或毛利率不低于20%,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3倍(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上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50%)。

  (三)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件。

  第八条 申报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的高企不属于《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的评定程序:

  (一)受理申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百强企业、瞪羚企业受理申报通知,企业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类型进行线上申报。

  (二)属地初审。各园区、镇(街)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局对属地初审通过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系统形式审查通过的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四)属地评级。各园区、镇(街)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评级,并以园区管委会或镇(街)政府名义提出推荐意见。

  (五)行业提名。行业权威机构、协会等单位根据百强企业遴选标准和条 件对本行业领域企业进行提名,阐明提名理由。

  (六)评审评估。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评估。百强企业评审包括书面评审、答辩评估、现场考察三个环节,得分权重分别为40%、40%、20%;瞪羚企业评审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考察两个环节,得分权重分别为60%、40%。按各项结果得分权重计算企业总分,按总分高低顺序形成拟评定名单。

  1.书面评审。专家对企业规模效益、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定量指标进行书面评审,汇总属地评级、行业提名情况形成书面综合评分。

  2.答辩评估。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答辩评估,企业答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产品、核心技术、核心团队、盈利模式、发展前景等。申报瞪羚企业不开展此环节。

  3.现场考察。专家赴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企业研发现场、生产现场、财务情况、经营管理、文化氛围等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条 社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将百强企业、瞪羚企业拟评定名单征求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有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评定发布。市科学技术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百强企业、瞪羚企业评定名单。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百强企业在高企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推进研发协同

  l.研发投入补助。市级财政按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鼓励有条 件的园区、镇(街)财政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市级财政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科技项目配套。百强企业获得国家、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立项资助的,可按最高不超过1:1的比例获得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个项目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协同攻关。支持百强企业设立科技创新平台或组建研发联盟,与国内外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行强强联合,对可弥补产业链关键环节缺失的核心技术进行协同攻关,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二)推进入才协同

  1.人才住房保障。鼓励市级人才住房管理部门和有条 件的园区、镇(街)根据实际情况以实物配置、货币补贴方式优先向百强企业技术骨干和中高层管理人员配租配售人才住房。

  2.人才税收奖励。对百强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管等给予人才税收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东府〔2018〕75号)执行。

  (三)推动资本协同

  1.支持风险投资。定期组织风险投资机构与百强企业进行对接,对投资百强企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优先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东府办〔2018〕9号)执行。

  2.支持产业投资。对由百强企业发起或参与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引导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参照《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东府办〔2018〕9号)执行。

  3.推动企业上市。重点瞄准科创板和创业板,推动百强企业和资本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奖励70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东府办〔2018〕83号)执行。

  (四)推动行业协同

  1.企业培训补贴。组织百强企业高管、技术负责人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机构学习交流,打造企业交流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市场资源对接,提高企业高层科技创新、企业管理、资本运作等能力。市级财政对企业参与学习考察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报销资助,每家企业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2.科技展会补贴。对参加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市商务局发布的《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除外)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含场地、基本站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

  3.科技论坛补贴。支持百强企业主办、承办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对百强企业实际投入成本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动落地协同

  1.代建产业用房。对暂时没有达到我市亩产用地年财政贡献要求的百强企业,支持市属或园区、镇(街)固有控股公司代建生产经营用房,采取先行租赁的方式由百强企业使用,三年后实行指标考核评价,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可通过招拍挂进行产权转让。

  2.给予租金补贴。对百强企业在我市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租赁发票金额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3.提供产业用房。优先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用房,百强企业可优先购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对入驻时限不作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O)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优先低成本安排百强企业入驻,优惠入驻时间不超过三年,具体实施参照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贡献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六)推动政策协同

  1.实行“一企一策”。对百强企业实行个性化扶持,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现有政策体系无法解决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重大问题,由企业书面提出,市科学技术局受理,经充分调研、论证、会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园区、镇(街)提出支持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议。

  2.加强市镇联动。鼓励各园区、镇(街)参照百强企业市级扶持政策进行属地政策配套或制订出台专项扶持办法,形成市镇协同政策体系。百强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园区、镇街的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瞪羚企业在高企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研发投入补助。市级财政按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鼓励有条 件的园区、镇(街)财政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市级财政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技展会补贴。对参加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市商务局发布的《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除外)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含场地、基本站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提供产业用房。优先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用房,瞪羚企业可优先购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对入驻时限不作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O)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优先低成本安排瞪羚企业入驻,优惠入驻时间不超过两年,具体实施参照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贡献产业用房管理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高企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落实税收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高企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首次晋级奖励。高企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市财政按照企业首次晋级年度本地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作为创新型企业培育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以及企业所在园区、镇(街),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建立与创新型企业协调对话机制。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落实创新型企业培育有关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扶持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设立领导服务专班。成立市领导挂帅、市级部门和园区、镇(街)政府联动的百强企业服务专班,开展市镇领导挂点服务,设立百强企业现场办公日,了解百强企业经营运作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安排创新服导专员。市科学技术局、各园区和镇(街)为每家百强企业、瞪羚企业安排一名创新服导专员,为百强企业、瞪羚企业提供信息沟通、部门联络、政策落实、资源对接等各项服务。

  第十八条 落实培育主体责任。各园区、镇(街)作为创新型企业培育扶持的责任主体单位,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切实做好辖内百强企业、瞪羚企业扶持及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宣传推广。在当年市大型科技活动上对经认定的百强企业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在市民中心、市政广场、市科技馆等场所设立百强企业荣誉墙;在市内电视、广播、网站、报纸以及相关新媒体设立专栏开展专题宣传。

  第二十条 签订培育合同。市科学技术局与百强企业签订培育合同,明确责任、义务和考核目标。合同考核目标应与申报书指标保持一致,考核目标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包含但不限于规模效益、创新产出、成果转化、行业引领等方面内容。考核目标原则上不得变更,个别指标或内容因客观因素需要变更的,须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监测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对百强企业、瞪羚企业进行年度监测,跟踪监测企业发展情况,每年出具监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进行动态调整。百强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对三年培育期满的企业实行考评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企业保留资格,可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取消资格,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验收情况重新组织开展透选工作,及时更新百强企业名单。瞪羚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不再重新评定。

  第二十三条 相关处罚措施。百强企业、瞪羚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数据、证明资料,作出虚假承诺,未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取消其相关评定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KXJSJ-20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