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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2021年度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7-05 浏览量:76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7-05/2021-07-12
  • 项目类型 :
      金融补贴
  • 扶持方式 :
      担保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2021年度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

  2.业务经营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的经营规则要求,持有在有效期内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无影响机构正常经营的重大失信行为。

  3.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4.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工信部信息报送系统)持续合规报送数据的融资担保机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构,取消申报资格: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近三年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奖补方式及标准

  依据《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三、申报材料

  1.2021年度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1)。

  2.2021年度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2)。

  3.2019年度至2020年度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2019年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2020年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数据和2020年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首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数据(见附件1-3)。

  4.2019年度,经合作银行确认的实际放款的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业务明细表(见附件1-4)。

  5.2020年度,经合作银行确认的实际放款的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和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首贷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见附件1-5)。

  6.按附件1-4和附件1-5业务明细表逐笔业务顺序提供融资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签订的融资担保业务合同、反担保合同、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签订的贷款业务合同、银行放款到账凭证、融资担保费、评审费、服务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其他手续费等融资担保机构收取一切费用的收费凭证。

  7.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8.融资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当期的《企业信用报告》和机构法定代表人申报当期的《个人信用报告》。

  11.2021年度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1-6)。

  申报材料须印刷清楚、整齐,按目录顺序胶装成册,加盖公章,如内容较多可双面打印。

 

  四、申报程序

  1.各区组织申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申报。

  2.各区初步审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申报要求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并由两部门联合行文推荐。

  3.市级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推荐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核定并出具降费奖补资金安排意见。并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审核公布。公示无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在门户网站公布,并下发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

  5.资金拨付。降费奖补资金采取分批拨付方式,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将中央财政和市级降费奖补资金分批转移支付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6.动态跟踪。2022年2月15日前,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2021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降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上一年度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情况等。

  7.绩效监测和评价。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并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绩效再评价。有关绩效目标为: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力争逐步降低担保费率至1%以内,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8.监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检查、专项审计和评估。对存在信用缺失、不接受监管和其他违规问题的融资担保机构不予奖补。对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降费奖补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报要求

  1.请相关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各区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材料,逾期不予补报。

  2.相关机构要配合各区主管部门做好初步审查工作,各区推荐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3.相关机构申报材料及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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