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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节能和循环经济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资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决策的程序,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依法在光明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或在光明区辖区内注册,并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实施主体。
申报项目须在光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完成。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包括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等项目。
(二)对节能和循环经济产业化及推广项目的资助。包括应用高效节能和循环经济生产设备、网站、展厅项目等。
(三)对节能和循环经济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学术论坛研讨交流、展会展览等项目的资助。
(四)对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的奖励。包括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效对标、能源管理平台、电机能效提升、绿色制造等的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消防、财税等方面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不含 10 万元)的罚款。
(二)申报截止时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深圳信用网)。
(三)重复建设、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
(四)单位或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五)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辖区或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相同内容的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超过投资总额的。
(六)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扶持情形。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的扶持方式。
第八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评审类项目
(一)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 30%、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资助;对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给予投资总额 3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助。
(二)节能和循环经济产业化及推广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资助。
(三)对节能和循环经济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学术论坛交流、展会展览等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 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四)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对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且实现与市级公共平台无缝对接,给予项目投资总额 3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
核准类项目
(1)对通过市级部门验收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15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追加 2 万元奖励。
(2)对通过区级或以上部门审核、验收的能源审计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5 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两年内只能享受 1 次能源审计的奖励)。
(3)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10 万元的奖励。
(4)对通过区级或以上部门审核、验收的能效对标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5 万元的奖励。
(5)对通过市级部门审查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照市级补贴金额 1:1 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奖励,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6)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予以扶持);对获得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立项批复的项目,按国家补助资金的 1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集中审核、区分评审和核准”的管理模式,申请单位根据当年度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合法经营相关证照。
(三)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或审计,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扶持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核准类项目仅需初审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根据审定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局将拟扶持单位(或项目)在区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须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需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项目运行情况,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区发展改革局依法撤销扶持计划,并将追回资金;情节严重、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利益的,由区纪委监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深光节循〔2016〕1 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