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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二批上云标杆企业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
为落实《浙江省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总结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广大企业更好地上云用云,决定组织评选浙江省第二批上云标杆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对为其提供云计算产品和服务的云服务商不作注册地限制。
(二)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好的信息化建设基础,2018年9月底前,已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开展基础设施类、管理类或业务类上云应用,应用的云计算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
(四)已达到较深的云应用程度,并已形成企业上云用云的成功案例,案例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
(五)已形成较好的云应用效益,上云用云对企业提升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效益,提升“互联网+”业务能力,带动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并已产生实际应用价值。
二、评选程序
(一)申报企业认真组织开展上云水平评估,填写“上云标杆企业申报表”(附件1)和“企业上云水平评估表”(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当地经信部门。
(二)各市经信委汇总所辖各县(市、区)企业申报材料,参照《浙江省企业上云水平评估标准(修订)》组织初审评估,向省经信委出具排序推荐意见,严把质量关,合理控制推荐企业数量。
(三)省经信委按照《浙江省企业上云水平评估标准(修订)》,从整体云化程度、云应用深度、用云成效等维度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四)省经信委根据各地推荐意见、综合评审和专家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浙江省第二批上云标杆企业初选名单。
(五)省经信委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初选名单,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正式公布评选结果。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证合一后的请提供新证复印件;
2、企业应用的云计算产品和服务清单,与云服务商签订的上云业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上云标杆企业申报表;
4、企业上云水平评估表;
标杆企业申报表和上云水平评估表电子版可从省经信委信息资源与基础设施处网站下载。
(二)申报企业应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经信部门将终止其申报。
(三)请各市经信委于11月12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推荐排序表(加盖市经信委公章)一并报送省经信委信息资源与基础设施处,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至: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省行政中心8号楼721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xssc@zjjxw.gov.cn。
联系人:王飞,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742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