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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5 浏览量:168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8-05/2019-09-12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通知原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津工信科〔2019〕15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制造强国战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我市制造业创新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组织开展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定位

  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市级创新平台。


  二、领域要求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软件、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布局建设,兼顾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创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建设阶段及申报程序创新中心申报工作分为推荐培育、批复筹建和批复组建三个阶段。牵头单位及各建设阶段标准要求详见附件1。

  (一)推荐培育拟牵头组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本行业领域的相关企业、高校院所,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经济、技术、产业、管理、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通过评审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列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培育期不超过2年。

  (二)批复筹建

  培育期内,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实体公司注册,开展运营并取得阶段性进展,如自评符合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条件,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可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字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复筹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如2年培育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创新中心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或虽提出中请但评审未通过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三)批复组建

  批复筹建后,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运营稳定,取得实质性进展,各方面条件成熟的,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和有关建设要求,对本领域产业技术创新做出一定贡献,如自评符合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条件,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可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复组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授牌,并择优向工信部推荐其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如2年筹建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创新中心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评审未通过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四、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申报书。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

  1.创新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创新中心组建的章程、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各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资金组建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五、评估

  评估对象为创新中心,主要从以下方面综合评估:技术成果数量及质量、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对行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开展国际合作情况等。重点突出可量化的委托研发合同数及金额、技术市场交易额、孵化企业数量等市场效益衡量指标。结合评估情况,进一步规范完善创新中心建设体系。


  六、相关要求

  (一)请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申报书》,根据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胶装成册,报送至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精心组织、认真遴选、积极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行业龙头单位牵头建设本领域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文件、创建申报汇总表及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申报书(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六份,胶装成册),于2019年9月12日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已批复筹建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如自评符合批复组建建设要求,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六份,胶装成册),由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及各建设阶段标准要求

  2. 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申报书

  3. 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4. 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汇总表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22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王娟;联系电话:836057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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