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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有关中央企业,文化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2017〕25号)要求,2017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继续重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宣传文化体育部门确定的重大政策、项目。其中,文化部牵头负责“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展”、“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三个重大项目的征集、遴选工作。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对符合三个重大项目支持重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项目,将优先予以支持。
为做好2017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要求,促进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机衔接。调整资金投入结构,降低直接补助比例,提高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事后奖补比例,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撬动效应。
二、支持内容
(一)文化金融扶持计划。主要采取贴息、风险补偿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银行、基金、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发展,以及相关机构在文化与金融合作领域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为文化产业营造良好融资环境,缓解文化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具体包括:
1.文化企业信贷融资。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贴息。贷款种类包括:项目贷款、贸易融资、文化消费贷款等,以及能够准确说明资金使用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
2.文化企业债券融资。对债券发行的承销、注册、发行等费用及符合用途的兑付利息予以支持。债券种类包括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含区域股权市场发行的私募债券)、发展改革系统审批发行的企业债券。债券融资应主要用于所申报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运营。
3.文化产业融资风险补偿。根据促进文化产业融资的实际绩效,对文化产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资金、账户等予以补助等支持。
4.文化类创新性融资工具。对文化产业项目的实施采取融资租赁、信托融资、资管计划(不含保险类资管计划)等创新性融资工具所发生的利息予以贴息。各种融资工具须能准确说明资金用途。
5.文化金融服务中心运营。对于运行良好、服务高效、促进文化企业融资成效明显的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在运营、服务网络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培训对接等方面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等支持。
(二)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主要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各地依托独特的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科技提升和市场运作,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具体包括:
1.落实国家发展重大战略要求。对落实“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具有支撑性和示范性的项目;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方面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对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2.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创作生产及推广。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及其衍生品的开发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和创意设计、营销推广项目;促进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的项目;文化内涵丰富、适应市场需求的特色演艺娱乐项目;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特色文化旅游项目;跨区域文艺演出院线建设项目;特色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及展示、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高新科技与特色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3.提升特色文化小镇文化内涵。重点支持文化类特色小镇中文化内涵丰富、体现当地特色、具有显著引领示范效应的文化内容创作生产、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文化产品展演展览展示项目,以及促进文化企业孵化、创意成果转化、文化资源整合和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4.继续开展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给予资金支持。
(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主要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生态体系建设等。具体包括:
1.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1)优秀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创作开发运营。包括动漫游戏、虚拟现实、数字音乐、网络视频、在线演出、数字艺术展示等数字文化内容的原创项目,体现数字文化产业内容、技术、模式和业态创新。(2)数字文化创意技术与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包括体现交互式、虚拟化、数字化、网络化特征的文艺创作、文化创意设计、产品制作技术与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引领新型文化消费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挖掘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优先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注册成立的企业)。
3.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文化创意在设计、制造、商贸、旅游等实体经济领域的集成应用和融合发展项目;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对接融合平台建设、人才培养项目;文化内容数字资源平台建设项目,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联合的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创新与创业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数字文化双创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条件
(一)文化企业
1.申报企业应为2016年1月1日前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2.申请项目应体现正确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符合国家文化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对当地文化产业发展有明显促进和示范作用。
3.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申报1个项目,一个企业集团只能申报2个项目(含企业集团下属企业项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申报须经企业集团审核并出具推荐函。
4.同一项目不得向宣传文化体育部门多头申报,或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
5.申请项目补助支持的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前期工作,已有前期投资和建设基础,建设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原则上均不低于30%,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申请贴息支持的项目,上年末项目融资余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申请金额不高于上年度内(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项目发生利息(含财务费用)的80%。
申请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的文化企业,执行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院团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以戏曲舞台艺术演出为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良好,具有鲜明的经营特色和较强的发展潜力。
2.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坚持正确的文艺方向,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原则上2016年演出场次不低于150场,演出观众人次不低于4万人次,演出收入不低于40万元。
5.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6.最近3年内未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7.2015、2016年中央财政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未安排过奖励资金。
(二)其他文化单位
1.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发展改革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3.原则上一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向宣传文化体育部门多头申报,或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采取纸质申请文件申报与在线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按照申报程序报送纸质项目申请文件,经中央主管部门、所在地省(区、市)文化部门审核同意推荐的项目,申报单位(申请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的企业除外)应及时登录文化部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库申报系统”,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在线填写的信息和上传资料应与纸质申请文件内容一致。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类型进行申报。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向中央主管部门申报,地方单位向所在省(区、市)文化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向文化部直接申报。
2.中央各部门、各省(区、市)文化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文件,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初评后出具推荐函,连同项目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文化部。文化部直属单位申报项目,应经过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将项目申请文件报送文化部。
3.已获得中央主管部门、各省(区、市)文化部门推荐的项目(除申请优秀基层院团奖励项目)和文化部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4.文化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进入名单项目的申报单位,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2017〕25号)规定的申报程序,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三)报送数量
1.中央各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限。每个省(区、市)文化部门可推荐文化金融扶持计划项目数量不超过8个,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
2.北京朝阳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天津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和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等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注册设立的企业,以及申请优秀基层戏曲院团奖励的文化企业等申报的项目,不占当地文化部门推荐项目数量指标。各省(区、市)文化部门应在推荐函中对不占指标项目予以注明。
五、工作要求
(一)请有关中央部门、各省(区、市)文化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申报工作,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以及本部门、本地区发展改革重点领域,做好项目征集申报工作。文化部相关直属单位要认真策划重大项目,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有关中央部门、各省(区、市)文化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申报单位指导和项目推荐工作,严格初审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申报项目质量和申请文件质量。
(三)各省(区、市)文化部门领导同志应统筹协调,加强内设财务、产业处室的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并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项目申报工作有序开展。
(四)请各省(区、市)文化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严格把握推荐数量和保证工作进度。超过规定报送数量或逾期申报的,对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一)文化部财务司:
联系电话:010-59882166
(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1.文化金融扶持计划项目
联系电话:010-59881617
2.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联系电话:010-59881473
3.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联系电话:010-59882154
(三)材料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
(四)网上填报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10-62514142,6251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