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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8-22 关注 

  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番知〔2018〕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番禺汽车城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我区于2015年1月29日印发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6号),根据该办法有关规定,区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3月12日配套印发了《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针对实施三年来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我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局

  2018年8月22日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和《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番府〔2015〕16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细则的统筹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利发展资金由区政府设立,来源于区财政科技创新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利申请、授权奖励

  (一)专利申请、授权奖励标准:

  1.奖励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实际发生额的50%;

  2.奖励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3.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3000元/件;

  4.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750元/件;

  5.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500元/件。

  (二)申报专利申请、授权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已获得授权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专利证书上专利权人地址须在番禺辖区内;

  2.申报专利申请、授权奖励的专利须已获得授权;

  3.申报专利申请、授权奖励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专利申请、授权奖励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文件:申报专利申请奖励和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第一页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实审费用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核对;

  3.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号复印件。

  第五条 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

  (一)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标准:

  企事业单位获得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可申请贴息,本专利发展资金提供的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质押贷款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贴息计算公式为:

  贴息额=贷款额×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担保的比例×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50%。

  (二)申请专利、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贴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申请人拥有并且维持有效的自主产权;

  3.提供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须系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申请专利、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贴息应当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著作权证书第一页复印件(原件核对);

  3.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专利或计算机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相关材料;

  4.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或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著作权质押登记备案相关材料;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年终财务报表及分析;

  6.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凭证等相关证明;

  7.企业还款凭证、贷款付息凭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贴息应在贷款后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上述1-6项文件,并于还款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其余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六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

  (一)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和销售增长奖励标准:

  1.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为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对上年度该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增长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每家企业每年度发明专利产业化和销售增长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请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和销售增长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专利证书上专利权人地址须在番禺辖区内;

  2.申请人须是该发明专利的拥有者或授权使用人,知识产权归属明确,该发明专利确实反映在申请产业化和销售增长奖励的专利产品上;

  3.申请专利产业化的专利产品名称要与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销售发票,以及专利产品包含该发明专利技术的证明文件上注明的产品名称完全一致,且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均为对应专利获得授权或正式转让以后的年销售额。

  4.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不存在专利纠纷;每项发明专利只能对应一个专利产品,该发明专利以及所对应的专利产品只能申请一次产业化奖励和一次销售增长奖励。

  5.申请产业化奖励须在每年度6月30日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6.申请销售增长奖励须在获得产业化奖励下一年度8月30日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申请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和销售增长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销售增长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第一页复印件(原件核对);

  3.申请人不是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该专利产品有关生产、销售和税收等情况;申报销售增长奖励时报告中应同时说明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增长情况,并提供番禺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有关资料(原件核对);

  5.由第三方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产品包含该发明专利技术的证明文件;

  6.专利产品图片(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7.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核对);

  8.申请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对获广州市级以上专利奖奖励、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配套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8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对获得省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7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6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对上级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给予100%配套。

  (二)申请专利奖奖励、项目配套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专利奖奖励、项目配套奖励的项目须是国家、省、市政府名义或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办评选授予的项目。

  3.申请广州市级以上专利奖奖励、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配套奖励,须在上级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申请专利奖奖励、项目配套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番禺区获得上级专利奖奖励、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配套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核对);

  3.获奖文件或证书,上级批准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文件(原件核对);

  4.申请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 对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一)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奖励标准:

  1.2013年1月25日以后,落户我区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代理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专利申请并成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且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权利人地址为番禺辖区的分别给予1000元/件,500元/件和200元/件奖励,每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申请落户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要有1年以上的经营业绩。

  3.申请落户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奖励须在经营首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4.申请专利代理奖励须在次年度6月30日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上一年度专利代理奖励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申请落户奖励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促进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代理机构上年年终财务报表。

  (四)申请专利代理奖励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代理机构注册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专利授权统计表(加盖公章);

  6.由第三方专利代理机构或市以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授权统计数据(含清单)证明文件;

  7.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中国专利公告系统(网址:http://epub.sipo.gov.cn)获取的专利证书第二页截图。

  第九条 申请专利联盟奖励

  (一)专利联盟奖励标准:

  1.由30家本地企业以上或20家(其中10家本地企业)以上、200项发明专利组成专利联盟的,给予专利联盟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专利联盟每扩充20家本地企业或注入100项发明专利,给予专利联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申请专利联盟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须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专利联盟的企业应为相关、相同或相近领域的企业;

  2.专利联盟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专利联盟之联盟章程合法有效,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法人代表(主要组成机构)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申请专利联盟奖励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专利联盟奖励申请表;

  2.成立专利联盟合约等证明材料;

  3.专利联盟章程、专利联盟企业名单、专利联盟专利清单;

  4.专利联盟牵头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专利联盟牵头企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海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一)海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标准:

  1.企业申请并成功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各国、韩国发明专利授权,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项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奖励不超过6万元;

  2.每家企业海外发明专利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二)申请海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须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各国、韩国发明专利授权。

  3.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申请海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海外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海外发明专利授权证明文件(列明海外发明专利名称和专利号);

  4.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维权补贴

  (一)知识产权维权补贴标准:

  1.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提起司法诉讼过程中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实际支出10万元(含10万元)到2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贴;

  2.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提起司法诉讼过程中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实际支出20万元(含20万元)到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贴;

  3.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提起司法诉讼过程中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贴;

  4.企业维权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补贴,每家企业5年内申请不超过2次。

  (二)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我区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对区外企业提起的司法诉讼并胜诉。

  3.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补贴须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

  (三)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知识产权维权补贴申请表;

  2.法院判决文书和生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3.立案费、诉讼费、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

  4.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灭零倍增”奖励

  (一)“灭零倍增”奖励标准:

  1.企业首次申请专利并授权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2.企业自主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总和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倍增”的,专利总和基数为5-20件实现倍增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专利总和基数为21-50件实现倍增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专利总和基数为50件以上实现倍增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

  (二)申请“灭零倍增”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专利均为有效授权专利,且专利证书上专利权人地址须在番禺辖区内;

  3.申请“灭零倍增”奖励须在统计时间内最后一个有效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申请“灭零倍增”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灭零倍增”奖励申请表;

  2.专利证书第一页复印件(原件核对);

  4.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核对);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第十三条 专利大户奖励

  (一)专利大户奖励标准:

  1.企业累计获得专利50件(含50件)到100件的,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超过15%以上且法律状态仍有效的,奖励10万元;

  2.企业累计获得专利100件(含100件)到200件的,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超过15%以上且法律状态仍有效的,奖励20万元;

  3.企业累计获得专利200件(含2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超过10%以上且法律状态仍有效的,奖励30万元;

  4.每家企业达到一个奖励层次均可申请一次;

  (二)申请专利大户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专利均为有效授权专利,且专利证书上专利权人地址须在番禺辖区内;

  3.专利均为企业自主研发(申请企业名称与专利证书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三)申请专利大户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专利大户奖励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出具企业累计有效专利的证明文件(列明有效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专利类别、占比);

  3.专利证书第一页复印件(原件核对);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奖励(简称贯标奖励)

  (一)贯标奖励标准: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申请贯标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拥有10件(含10件)以上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申请企业名称与专利证书上的专利权人一致),且专利证书上专利权人地址须在番禺辖区内;

  3.申请贯标奖励须在获得认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4.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认证奖励。

  (三)申请贯标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认证奖励申请表;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9490-2013)复印件(原件核对);

  3.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企业有效专利总量证明文件一份(列明有效专利名称、专利号);

  4.专利证书第一页复印件(原件核对),如企业名称变更,在提供原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证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第十五条 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奖励

  (一)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奖励标准:

  1.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成功申请成为番禺区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番禺区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通过年终复评考核的,每年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二)申请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奖励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材料详见番禺区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的受理与管理

  (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报上述奖励的申请。

  (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奖励、补贴项目的评审,除了产业化奖励采用专家评审的方法(按照相关项目评审的规程要求,委托具有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专家库使用授权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其余各项奖励、补贴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

  (三)申请业务办理,严格执行“政务公开、接办分离”的原则,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统一受理,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区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受理回执、审批回复等按区政务管理规定执行。申请人应当自行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市番禺区分厅(http://wsbs.panyu.gov.cn/OuterNetWeb/appMain?service=index&func=aIndex)提交申请,到办事窗口经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后,提交纸质材料完成受理。除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受理申报上述奖励的申请。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报上述奖励的申请一经受理,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书面答复申请人审批结果。

  (五)项目申报咨询电话:34613733、84810155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要求如实申报,做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为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的审核检查工作提供方便。

  (三)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审批结果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操作过程存在异议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向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它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机制

  为确保专利发展资金奖励工作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专利代理中介机构应依法依规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申请人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做好专利发展资金奖励工作。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发展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由区知识产权局撤销其获得奖项,追缴奖励、补贴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组织或个人终身不得申请专利发展奖励、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28日,《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