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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税务、财务及审计事项常见问题

发表于:2020-03-27 关注 

1.何判企业科技员?

企业申技术企需要提职工和技人员情料,、兼聘用、人员学、科技单及其位等。

通过查看科技人员学历、所学专业判断是否具备研发创新能力,通过查看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记录、社保缴纳记录以及工资个税申报记录判断是否专门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2.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能不能认定为科技人员?如果可以,其薪酬如何在研发费用与管理费用中分摊?

高管人员不能直接认为科技人员。

如果存在高管专门从事研发创新活动管理的情况,研发部门应详细记录其参与各RD项目的内容及工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工时表,由财务部门根据薪酬及工时在研发费用和管理费用间进行合理分配。


3.研发项目往往有生产车间人员参与,其工资是否可计入科技人员人工成本?

可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办法分配后计入。


4.对研发费用直接投入中直接材料领用凭证有什么要求?

领用凭证要经过研发部门有关负责人或研究开发组成员签署;

费用单据要标有与项目相关的信息(如项目名称、项目内部代码等标识);

研发项目领用单据要与生产领料单据区分。


5.如企业发生的水、电、燃料等支出不能直接归集,怎样的划分标准更合理?

企业水、电、燃料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也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应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认定。


6.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确认为直接投入?

按照税法规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规定明确的是限额内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并未明确企业不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上仍应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处理。

对于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不应确认为直接投入,应确认为折旧费用。


7.生产和研发的共用的仪器、设备,应如何确定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

对于共用的研发设备,应采用合理的分摊方法,将该部分设备的折旧在当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和研发费用间进行分摊。

可采用的分摊方式:按项目实际使用设备的工时分摊、按当月耗用材料比例分摊等。

应提供对外分摊合理性依据的相关说明。


8.专利的年费(非第一年交)如何计算归集?

研发项目开展过程中实际需要使用的技术,其技术对应的专利年费可计入研发费用。

与研发项目无关的专利费用,不应计入研发费用。


9.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由不同事务所出具,出现两报告中研发费用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以什么数据为准?

对近三年研发费用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对于数据不一致产生的原因,企业应进行合理说明。


10.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PS命名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的品名不同。PS命名包含了企业销售中的多个产品。对此应如何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企业应编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辅助账核算账目,通过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产品发货记录等将销售明细账重新按PS项目进行分类。


11.企业A及关联公司B(A、B均为独立法人),所有的技术研发由A完成,专利等知识产权均属于A,B使用A的专利生产产品甲,并全部由A统一对外销售,A销售的产品甲能否确认为A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如A与B有签订委托生产协议,A提供图纸、专利技术,B按照A的生产委托生产产品甲,收取加工费(或包工包料),这样生产出的产品甲,A对外销售能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如A与B没有签订委托生产协议,B使用A的专利生产产品甲,B将产品甲销售给A,A对外销售产品甲取得的收入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12.高企认定办法中的“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与工作指引中的“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如何理解?

在实务中对该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存在包含的关系

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当占收入的60%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应当有50%以上为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所产生收入,同时可以存在50%以下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企业不拥有所有权,但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产生的。




部分高企认定税务、财务及审计辅导中企业提问解答


1.请问下怎么区分委外费用及设计费?

◎设计费是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根据业务的实质判断,如果研发项目的某一部分是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人员进行,而且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拥有,则应属于委外费用。


2.请问软著的时间是看申请时间还是下证时间呢?

◎按照授权时间。


3.专利是否只有授权才能转化?

◎不一定,授权之前也可能已经形成成果转化。


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选择是产品,一定是企业前期研究形成的产品吗?

◎一般来说,先通过研发项目和研发活动,再转化为科技成果,产品是成果转化的一种形式。


5.2019年研发领用的原材料,现在部分物料要转固定资产,但是2019年的账务是不能动的了,2020年可以冲减转出上年的材料么?

◎如果是领用当年不确定使用用途都归入了材料投入,在次年发生用途改变,财务帐可以在2020年进行调整处理,而在审计3年研发费用的时候,则应作为2019年研发费用调整处理。


6.请问软件的研发材料费占多少比较合理?

◎比例并没有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列支与研发软件相关的材料费。


7.我们公司软著申请下证时间都是今年,请问还符合高新申请条件吗?

◎按去年要求,申报系统截止前取得授权的都可以计入知识产权。


8.如果今年申报高企,17/18年会计账上没有做研发费用,只做辅助账,19年会计账上有研发费用,这种情况17/18年的研发费用有效吗?

◎企业17/18年如果真实发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研发费用,但会计帐没有按照指引的口径进行核算,则可以通过辅助核算账目的方式进行归集。


9.委外合同是否要备案?

◎不需要。


10.2018年财审计里面披露的2017的研发费用与2017税审报告的研发费用差了200多万,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呀?

◎研发费用的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是两者核算口径问题的差异,还是其他原因需要详细查找,申报时应予以说明。


11.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占比,职工福利费会计计入研发部门的要不要扣减?

◎福利费不属于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要扣减。


12.2019年做账的时候,冲回了一笔2018年的费用,但是2018年的项目已经完结了,这笔费用还能用嘛?

◎如果该笔费用不属于研发费用,则应调减2018年的研发费用。


13.研发部门房屋租赁费在高新可计入直接投入吗?

◎可以。


14.假如2018年研发形成的产品,直接材料部分已计入2018年直接材料,在2019发生报废,报废产生的物料消耗能否计入2019年直接材料?

◎产品的材料在2018年已计入直接材料,在2019年报废时不能重复计入直接材料。


15.项目研发到中后期,发现有更好的研发方向,然后项目发生变更,但是财务系统上报内容没有及时跟着变更,且该已经结题,请问出现这种情况后财务系统是否能在后期更改?要如何操作?需要哪些方面文件?

◎首先项目变更是否形成了新的研发项目,如果形成,则财务系统根据新的立项文件增加该项目的研发费用的核算;如果未形成新的项目,则根据项目变更的审批文件进行处理。


16.财务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认定的时候加计扣除是不同的体系嘛?还是说我们企业做了财务研发费用填报就可以了?还是两个都是需要做的?

◎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与企业所得税研发加计扣除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一般来讲两者口径在一些费用类别上有差异,两个都是需要做。


17.我司与高校有产学研合作协议,但无转账流水凭证,还有效吗?

◎没有发生实际费用和支付的,不能计入研发费用。


18.关于研发项目专项设备在会计上做折旧,然后到次年项目已经完成了那么这个专项设备的折旧该怎么处理呢?

如果该设备继续用于企业的其他研发项目,折旧可以继续算入该项目的折旧费用,反之则不能计入。


19.研发专项设备在会计上的折旧费用在项目完成后该怎么归集?

如果该设备继续用于企业的其他研发项目,折旧可以继续算入该项目的折旧费用,反之则不能计入。


20.我们公司是做设备的,请问我们研发的样机最终形成了样机,请问样机的收入是否要冲减研发费用呢?若是需要冲减要怎么做核算呢?

在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核算上,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但在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要冲减。


21.高新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是指(总的研发费用-其它费用)/90%*10%,还是不超过前6项之和的10%呢?

目前其他费用占比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是指总费用之和。


22.我司跟高校签了项目开发合同,经费是给高校的研究生作为人工费,其他的材料场地等都由我司提供,我司没有其他人员参与该项目,请问这笔经费应该计入人员工资还是委外费用?如果计入委外费用,该项目就没有人工费用,这样合适吗?

如果和高校是签订委托开发合同,由高校负责该研发项目的其中某个组成部分研发工作,并约定了研发成果是归属委托方的,则属于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外聘劳务人员的劳务合同,高校派遣人员参与委托方的研发活动,并根据派遣人员的数量和人员工资等进行实际费用结算,则可算入人员人工。



出自:广州华信会计师事务所

         陈源清 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