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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上海市重点服务进口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符合《2021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等部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知识产权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2.进口的服务应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3.不得重复申报“进口贴息事项”。
4.进口的服务如属技术服务,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录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技术进口合同实际发生额。
5. 进口的服务如属技术服务以外的服务,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的“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中录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进口合同实际发生额。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户单位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进口服务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单位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2021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2021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2021年度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汇总表》(附件3);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如外文合同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5.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如尚无该材料,先行提供其他说明企业财务会计情况的报表资料,并向递交点工作人员说明,约定补交);
7. 其他根据上级要求需追加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
2.法定代表人需在贴息申请文件、申报说明上签字。
3.企业除提交书面材料,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含全部书面材料内容,采用word格式。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4.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介质各提交1套。
5.相关表格中填写的“实际服务进口额”,应与在系统中录入的实际发生额(或实际执行金额)保持一致。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5月21日前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和临港新片区商务主管部门(材料接收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4),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上海市商务委国际服务贸易处联系电话:231107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